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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面对于文清索赔千万的要求,恒源祥终于开始反击。然而一个不可更改的事实是,恒源祥现在的确不是羊头商标的持有人。
对中国的消费者而言,提起“羊羊羊”,很自然会联想起恒源祥这个商标。然而这种习惯也许即将发生改变。2010年1月,江苏常熟突然成了中国服装界目光的焦点。一场特殊的商标案1月27日在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其焦点正是恒源祥赖以成名的羊头商标。
“我才是羊头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叫板者于文清信心十足地迎接恒源祥的反击。究竟谁才是真正的侵权者?恒源祥是否能拿回至关重要的“羊头”?商标之争的背后另有怎样的恩怨隐情?
煮熟的羊头飞了?
以“羊羊羊”闻名的恒源祥,其实并非羊头商标的持有人!2009年末,一条消息震惊业界。
2009年11月,恒源祥集团突然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江苏常熟私营企业老板于文清声称,自己是羊头图案商标的合法持有人,2008年8月份开始,他发现恒源祥集团出产的T恤、衬衣等服装上印有该羊头图案商标,而恒源祥集团并未征得他的同意,侵犯了其商标使用权,因此向恒源祥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
于文清,江苏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老板,他对记者声称,自己手中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自己2001年就“羊”图形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2003年注册成功,注册在第25类商品,包括针织服装、鞋、帽等。而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发现,“羊羊羊”和“羊”的文字商标都已经被人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人中的确没有恒源祥的名字。
不仅是煮熟的鸭子会飞,“煮熟”的羊头眼看也要飞了,恒源祥当然不会就此束手。2010年1月4日,恒源祥集团副总经理陈忠伟终于站了出来,表示该事件系起诉方于文清恶意注册行为所致,恒源祥将反诉对方侵犯著作权,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商标异议。
恒源祥方面继而向媒体披露:“于文清的兴业龙公司与恒源祥集团曾建立业务关系,但由于兴业龙公司多次违约,制假售假、连续侵权,受到恒源祥集团多次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双方于2006年3月终止合作关系。”商标之争的背后,一场昔日的商场恩怨开始浮出水面。
背后恩怨
恒源祥集团和兴业龙公司有何恩怨纠葛?据了解,于文清的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1999年成立,并于2001年1月份正式成为“恒源祥服饰类产品生产工厂”。2001年,于文清与恒源祥集团签订了一份“特许加盟生产合同”,开始代理恒源祥品牌的夹克、休闲羽绒服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司随之发展壮大。
恒源祥方面称,自2005年起,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恒源祥的假冒产品。经过恒源祥方面的调查,发现是于文清的公司所为,后被哈尔滨工商局和上海工商局黄浦分局分别查处。因此,2005年底恒源祥解除了与江苏常熟市兴业龙服饰公司的合约。对此恒源祥集团副总经理陈忠伟愤然道:“在这个事情上,恒源祥有点心慈手软了。于文清制假售假,按理说是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考虑到彼此合作了很长时间,我们未曾追究。”
而针对这些合作的细节,于文清承认,他的公司的确曾经出现过假冒恒源祥商标被查处的事实,责任在于公司的管理出了问题,他对此已经承担了责任,并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他还表示,现在自己的公司已经摆脱了代理工厂的束缚,坚持要走自主品牌的道路。
2006年3月,恒源祥将兴业龙从代工厂名单中剔除,双方结束了合作关系。而此时,于文清的兴业龙公司已经有数百人的规模。一个在当时不为人知的事实是,2001年11月,兴业龙公司向国家商标总局注册了一个羊头图案的商标图案,2003年注册成功,2004年由公司转让给了于文清个人。与恒源祥的合作结束后,兴业龙公司就开始大量使用该羊头图案作为商标图案印制在公司生产的服饰产品上。
恒源祥的反击
面对于文清索赔千万的要求,恒源祥终于开始反击。
据于文清自己透露,他选择2009年11月这样的时间点起诉有充分考虑,《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而截至2009年11月,他持有羊头商标的时间,已经超过5年的期限。
看似山穷水尽时,恒源祥选择著作权作为法律上的突破口,以恶意抢注反诉于文清。
2010年1月,恒源祥集团在常熟人民法院对于文清提起了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恒源祥在起诉书中称,该羊头商标图形早在1997年就由恒源祥完成,并于2002年11月进行了版权登记。因此,于文清属于恶意窃取恒源祥的作品进行商标注册,侵犯了著作权,恒源祥向于文清索赔4000元,并要求赔礼道歉等。开庭前,恒源祥又变更了诉讼请求,追加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为被告,并将索赔金额提高到50万元。
“恒源祥是正当防卫。”陈忠伟如是说。
而另一方面的希望则被寄予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商标法第41条同时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对此恒源祥集团诉称,“恒源祥”商标于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并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羊头迷踪
2010年1月2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反诉于文清、江苏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针对恒源祥集团提出的著作权问题,双方争论焦点在于:该羊头图案到底是恒源祥集团的独创,还是原先就存在的?
据恒源祥集团的代理律师称,该羊头图案是其公司一名工程师参考我国“羊”字的甲骨文、大小篆古体字,进行设计。“该羊头图案是具有独创性,富有美感的平面设计,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而于文清的代理律师则称,被恒源祥集团称为“美术作品”的羊头图案系直接复制于金文字形,该字形早在3000年前的商朝就已经存在,律师还当庭提供了一本中国书店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金石字典》,其中第1014页第2行中的“羊”字体与原告所称的美术作品完全相同,与于文清注册的羊头图案也几乎没有差别。
于文清的代理律师更进一步提出,恒源祥集团的起诉属于恶意起诉,于文清的羊头商标于2001年申请注册,2002年就已经被国家商标局公告。恒源祥集团作为同类服装经营企业,至被告商标公告期满,恒源祥也没有提出异议,直至于文清在北京起诉,要求恒源祥停止侵权并赔偿后,原告才主张所谓的著作权。
庭审一直持续到了下午3点才宣告结束,法官并没有说明宣判日期。羊头商标的归属仍然是个谜。
“我们的商标注册成功已经超过5年了,我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于文清肯定地表示。
而当有记者问及恒源祥指出于文清恶意注册的依据是什么、为何在于对商标注册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2003年后为何没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等相关细节性问题时,陈忠伟表示现在不方便透露。
然而无论羊头最后做何归属,这场商标权属之争已经影响到恒源祥的正常经营。根据于文清的举报,工商部门在恒源祥的销售点进行了查证。“我们的销售还算正常,不存在查封货物的情况。”陈忠伟说。不过,他也承认:“工商部门的查证,对一些经销商产生了负面影响,我们做了很多解释说明工作。”
律师点评:我国《商标法》有在先原则的规定。恒源祥并未将“羊”图形商标注册,而只是进行了版权登记。2003年于文清将“羊”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即受《商标法》保护。就法律效力而言,商标注册比版权登记更具法律保护效力。恒源祥试图通过著作权诉讼来“围魏救赵”,实属无奈之举。
在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对抗中,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其争议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论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是申请商标,都会先有一个作品,其作品完成后即形成权利。如果著作权人提出异议,被注销的往往是商标,这也就是为什么恒源祥主张著作权的真正原因。恒源祥能否拿出证据证明于文清是恶意抢注,法院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如何认定,是决定“羊”图形商标归属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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