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税机关同企业之间的业务交往中,经常涉及到增值税税金明细账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我们往往对纳税人的账簿和申报报表感到头痛,特别是一般纳税人,多数由于未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对税金的多缴、未缴、欠税、留抵、计提、缴纳等,全部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来体现,对我们来说完全是一本糊涂账,其中的来龙去脉只能由企业会计自圆其说。纳税申报表也是如此,起码的勾稽关系难以保证,并导致纳税申报的失败。究其原因,一是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账簿,二是纳税人没能弄清申报表与增值税税金账之间的关系。按规定设置账簿,编制报表,做到账表相符是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作为税务人员,掌握申报表与会计账簿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于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提高征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账簿设置和账务处理的要求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
(一)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不出现贷方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二)月份终了,企业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即: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三)当月缴纳本月实现的增值税(例如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四)当月上交上月或以前月份实现的增值税时,如常见的申报期申报纳税、补缴以前月份欠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无余额。
(六)“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缴的增值税。
新《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进行核算。第六十条规定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早在1995年,财政部就以财会字(1995)22号通知下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账,从维护税收法律严肃性的角度出发,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设立“未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行为,应该按照《征管法》的规定,采取行制之有效的措施,而事实上,我们对此没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有“会计核算健全”的要求,“会计核算健全”包含了按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的要求,而我们的认定标准更注重年应税销售额,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前的业务辅导、认定考试、认定审核、年审、检查等一系列工作中,把纳税人账务帐簿健全这一基本要求忽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