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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结算包括托收和付款两个阶段。在托收阶段,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填制银行印制的“委托收款凭证”,提供必要的收款依据。收款分邮寄或电报划回两种,企业应根据需要选择使用。企业的开户银行受理委托收款以后,将委托收款凭证寄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审核,并通知付款单位。在付款阶段,付款单位在接到银行付款通知和有关附件后,应在规定的付款期(3天)内付款。如果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作为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将款项主动转账付给收款企业。
付款单位在审查有关单证以后,如果对收款企业委托收取的款项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支付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写拒付理由书,连同有关证明单据送交开户银行。银行收到拒付理由书连同有关凭证寄给收款企业的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企业,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书。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银行办理部分转账划款。
付款单位在付款期满日营业终了前,如果没有足够存款支付全部款项的,在银行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有关单证在2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再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如果逾期不退回单证,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处以罚金,并暂停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基本相同。但是,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比托收承付结算灵活,适用面广,只要收款单位提供收款依据,银行即可代为收款,它不受单位性质、结算种类,以及是否具有经济合同之类的条件限制。银行亦不承担分期付款和审查拒付的义务。因此,采用这种结算方式,要具有可靠的信用基础,防止企业单位不讲信用,随意拒付和借口拖欠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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