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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购进的入账价格
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不论是用于国内销售或供应出口,均按取得商品时所支付的价税款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增值税金的数额,作为商品购进入账价格,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从生产单位购进,按生产单位的出厂价(销售价)作为商品购进的入账价格。
2.收购免税农副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增值税额后的数额作为商品购进的入账价格。
3.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商品,按实际支付外贸部门的全部价税款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作为商品购进的入账价格。
4.进口的商品,按进口商品国外进价(到岸价)加上关税、消费税后作为商品购进入账价格。如按离岸价计算,则按离岸价加到岸前运费、保险费计算。
5.委托加工商品,按加工过程中实际成本作为加工成品入账价格。包括原材料、加工费和加工税金。
6.从国内其他企业或系统内各企业购入的商品,以实际支付的批发价或调拨价作为商品购进入账价格。
(二)商品销售的入账价格
商业企业商品销售的入账价格,应是出售商品的价格,按不同销售对象可分为以下几种:
1.批发价,是指商业批发企业直接供应给单位和个人的批量商品,按批发价作为销售入账价格。
2.零售价,是指零售企业直接供应给消费者数量零星商品,按零售价扣除增值税作为销售入账价格。
3.协商价,是指商业企业采用浮动价、批量作价,按实际开票价作为销售入账价格。
4.批零兼营企业应视供应对象数量多少分别采用批发价或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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