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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稽查任务,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地税局稽查局对某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
这家公司分别在北京、上海、南京、厦门等地设立多家办事处。检查中稽查人员注意到,该企业应付工资明细账“应付工资”科目中,在2005年6月和12月分两次列支了办事处人员工资150多万元。稽查人员在查看记账凭证时还注意到,该公司存在部分工资表上不是没有人签字就是多人工资由一人代签的现象。
在接下来的调查中,稽查人员了解到,企业各办事处的行政管理人员主要是该公司外派的正式员工,这些人计酬相对固定。各办事处还有部分人员是从当地招聘的,按照业务量计酬,工资表上的数额每月都有较大变化。经查,企业每个办事处正式员工只有5人—6人,但每个办事处的工资表所载的领取工资的人员达十四五人。
稽查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当地招聘员工的劳动合同、职工身份证明等资料。企业财务人员称,由于这些人大多是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保留职工身份证明资料。但是稽查人员注意到,他们想要了解的这部分员工在近几个月的工资表中都有所反映。
既然人员没有离开该公司,所需资料为何企业不能提供呢?带着这一疑问,稽查人员转而对办事处相关的费用支出进行了核查。令他们没想到的是,企业竟没有办事处相关的房租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等支出记录。企业各办事处设在外地,主要负责货款回笼和售后服务,房产都是租用的,几乎天天都要与业务单位打交道,如果不发生上述费用,是有悖常理的。疑点一个接着一个,稽查人员进而又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了检查。稽查人员发现,企业2005年6月支付工资的当日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办事处职工的工资,可是支付工资凭证附件中却附有两张现金支票的存根联。这是怎么回事?稽查人员又检查了当月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反映的支出数与其中的一张支票的存根数相同,而没有另一张支票的支出记录。
检查进行到这一步,公司方面不得不承认,由于该公司业务招待费总额已经超支,房租、水电费未取得相应发票,为了使这些费用能够在所得税前列支,该公司将4个办事处近50万元的房租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通过虚增人员工资的方式转入相关费用,同时做了两笔假分录,掩人耳目。对此,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追缴企业所得税19.4万元,并按所偷税款处以1倍罚款的决定。
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稽查人员以检查工资费用的真实性为突破口,紧紧抓住检查的着重点,最终发现纳税人通过增加工资费用来转移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纳税人在工资费用上虚列成本费用,是一种十分隐蔽的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手法,所以稽查人员在企业所得税检查中,一定要注意审查企业工资费用有无虚列现象。我们通常可以从查证职工考勤、考绩、岗位任职等情况入手,了解企业工资支出的真实性。另外核对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纳情况也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同时,稽查人员还有必要深入到企业生产场所实地查看,通过掌握纳税人的工资费用等第一手资料,切实掌握稽查工作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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