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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的最初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发生的唯一合法证明,是会计核算的依据和基础。为了保证原始凭证能够正确地、及时地、清楚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详尽地填写齐全,不得遗漏,以确保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可靠,符合实际。原始凭证的其本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经济业务事项的计量单位、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凭证单位和接受凭证单位的有关人员的签章、发票上应印有税务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就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收据。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写。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二级企业核算单位中,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的,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8、原始凭证要用蓝色或黑色笔填写,文字、数字书写要规范。
9、原始凭证须根据经济业务执行情况或完成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填制,避免事后回忆填制造成差错,贻误工作。
10、原始凭证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须划线更正,即将写错的文字或数字,用红线划掉,再将正确的数字或文字写在划线部分的上方,并加盖经手人印章。
二、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
1、进行原始凭证的政策性审核。审查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不按规定办事的行为。
2、进行原始凭证的技术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原始记录的管理
1、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教学、科研、劳资、采购、运输、财务成本、内部结算等方面的原始记录制度,统一各项记录格式。传递路线,汇总方法和保管方法。填制方法要符合会计制度及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原始凭证要能完整、准确反映经济活动。
2、健全财务核算资料体系,包括发票、收据、记帐凭证、工资表格、费用报销、借款单据以及各种财务报表。
3、计算机原始资料录入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资料输入与复核,资料备份等,确保计算机资料真实、准确、安全。
4、各原始记录的填制人、审核人应当对填制、审核的原始记录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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