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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受人的主要权利
①出卖人交付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终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③买受人对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对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的标的物,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④买受人享有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①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及时检验。
③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标的物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出卖人。
④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承担自约定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
⑤买受人拒绝接收时,对标的物负有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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