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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4]4号

颁布时间:2004-0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市财税八分局、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3]252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一月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3]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二批241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8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

小计

猎豹 CFA5022XZH

庆铃 QL5470DY11ZH

庆铃 TFS17HDLMZH

北京 BJ5020XZH4

河北

7

3

2

2

黑龙江

5

5

上海

3

3

江苏

2

2

浙江

12

6

2

4

福建

7

7

江西

7

7

河南

13

5

8

广东

4

4

广西

12

5

7

四川

11

10

1

重庆

14

10

1

1

2

贵州

50

25

10

10

5

云南

35

20

15

陕西

27

25

2

宁夏

4

3

1

新疆

28

20

4

2

2

合计

241

156

22

18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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