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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要求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列支标准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2002]89号

颁布时间:2002-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申请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桂地税直报[200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75号)规定,鉴于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具有综合管理职能,为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务且无收入来源的实际情况,同意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1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 (见附件),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情况表

  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
2001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 位 金额 企业所在地
1、广西区机电设备总公司本部 10.00 南宁市
2、广西区机电设备南宁公司 5.00 南宁市
3、广西区机电设备柳州公司 13.00 柳州市
4、广西区机电设备桂林公司 5.00 桂林市
5、广西物资贸易储运贸易总公司 10.00 南宁市
6、广西柳州物资储运贸易总公司 15.00 柳州市
7、广西物资集团桂林储运总公司 6.00 桂林市
8、广西物资集团贵港储运贸易总公司 2.00 贵港市
9、广西桂物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9.00 南宁市
10、广西节能技术研究设计院 6.00 南宁市
11、广西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5.00 南宁市
12、广西外商投资企业物资有限公司 5.00 南宁市
13、广西物资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3.00 柳州市
14、广西金岸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2.00 南宁市
15、广西物资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18.00 南宁市
16、广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 4.00 南宁市
合计 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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