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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295号

颁布时间:1999-1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有关纳税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局审核确定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其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共9户(详见附件)。请你们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二、联合通信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购置支出,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分期在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联合通信企业的财产损失、弥补亏损、修理费等的审核、审批,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联合通信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先冲抵坏帐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应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财产损失管理办法》(冀国税二发[1995]60号)的规定,经审批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石家庄分公司 邢台分公司 邯郸分公司 保定分公司 廊坊分公司 唐山分公司 秦皇岛分公司 沧州分公司 衡水分公司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8日国税函[1999]64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及发展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精神,为支持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加快发展,提高竞争力,经研究,现将该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通信业务的分公司(含省级及省级以下分公司,下同,省级分公司参考名单见附件),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1999年、2000年度由总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从事通信业务的子公司,由各子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从事寻呼业务的子公司,由总公司和各子公司分别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联通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从事寻呼业务的分公司,纳税办法不变。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的其他企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从事通信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一律按照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根据上述规定,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100%投资管理(全资控股)

  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汇总纳税的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六、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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