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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8]183号

颁布时间:1998-1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4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件规定,华北石油管理局、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中国石化石家庄炼油厂、中国石化沧州炼油厂、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局、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为顺利完成交接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8年7月1日起,划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统一规定之前,华北石油管理局、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公司、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中国石化石家庄炼油厂、中国石化沧州炼油厂、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局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暂由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石家庄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兴办的其它企业,属于全资的国有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集体性质的企业,仍由当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相互配合,认真做好上划的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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