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河北省农行系统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8]12号

颁布时间:1998-0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7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要进一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对邮电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上简称中保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所得税专项检查,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我省为贯彻落实此项工作,平衡税收负担,决定同时对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系统,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驻我省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这是今年我省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因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深入宣传,加强纳税辅导,认真作出具体安排,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要粗心组织,加大稽查力量,强化检查力度。这次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河北省农行系统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的专项检查,是今年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要部署,工作量大,情况复杂,省局决定进一步加大检查力量,由税政主管部门和稽查局系统一起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税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摸清底数,对被查单位和参加检查的税政、稽查人员做好税收政策培训和组织协调工作;稽查局系统要把这次专项检查作为今年上半年稽查工作的重点,和税政主管部门通力协作,合理调配力量,扎实有效地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三、检查对象。对邮电部、中保集团的检查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检查对象进行。邮电部、中保集团所属省、市级部门或分支公司,河北省农行系统省、市、县级分支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省、市级公司要作为检查重点,逐户进行检查,不得漏查。

  四、检查年度。重点检查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发现有偷逃税的,必要时可根据情况追溯到以前年度。

  五、检查内容。各地要结合各行业经营特点检查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

  对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检查重点必须彻底检查。对农行系统除按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的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就地彻底检查。

  对各种帐外收入,附加收入(费)和各项基(资)金的检查,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应计入应税收入的必须计入。

  六、及时做好补缴税款入库工作。各地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少缴税款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及时足额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查补的应纳税款入库工作,改变过去查补的应纳税款多,入库少的状况。

  七、关于做好总结上报和联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在1998年6月底前结束后,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填报《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逐级上报,并附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各市国家税务局务于1998年7月15日前将分行业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局税政二处和省稽查局。

  专项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和难以处理的问题,各地要及时和省局联系。

  为督导各地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省局准备适时组织各地进行联查或抽查,请各地认真做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有效,不走过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1997.12.29

  为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逐步完善汇总纳税办法,保证国家税收准确、足额入库,总局决定对邮电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对象。邮电部所属省、地(市)邮电部门及其所属汇总纳税的工业、供销和其他企业,根据检查的需要,可以延伸到县级邮电部门;中保集团所属的省、地(市)、县级分支公司。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发生有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包括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两个行业经营的特点,重点检查帐外收入、各种附加收入(费)、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代办手续费、工资性支出及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捐赠支出、业务管理费等项目以及股息、红利补税情况。

  四、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少缴税款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各种帐外收入、附加收入(费)和各项基(资)金,除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省级以上财政预算管理外,其余一律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五、总结和上报。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填报《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并附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告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就地监督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各省级税务机关必须在1998年7月31日前,将分行业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总局。

  六、切实重视和加强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调配力量,做好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要深入宣传,搞好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辅导,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可以结合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进行,尽量避免重复劳动,以提高工作效率。在检查工作中遇有重大的和难以处理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与总局(所得税管理司)联系。

  附件: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