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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公路建设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新地税流转字[2001]17号

颁布时间:2001-07-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随着西部大开发各项计划的落实,我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公路建设的投资规模逐年增大。但据有关地区地税部门反映,对承包公路建设的区内外施工单位征收营业税等地方税收难度大,税款无法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的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党办〔2000〕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8月1日起,对全区“普通公路建设”(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投资部分)应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实行源泉控管、集中缴纳,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请转属认真遵照执行。

  一、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具体负责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在全疆范围内拨付工程款的公路工程的建筑业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的代征管理工作。

  二、凡区内外建筑企业承包我区“普通公路建设”施工的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均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集中代扣代缴。

  三、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统一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领取并使用代扣代缴税款及解缴凭证,主动依法按月按工程进度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按期如实解缴代扣代缴税款,并提供各地区施工进度资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在与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及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加强联系与配合,切实做好日常税收征管各项工作的同时,要努力提高征管服务质量与效率。

  四、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每季度将各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给各施工单位拨款等情况报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时研究解决税款划拨与代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在银行设立“公路管理局地方税收过渡帐户”,应严格按照《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税款征收入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计财字〔2000〕11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税收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代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并按属地原则及“分税制”财政体制等有关规定将税款分别划入有关市、县地方税务局,同时每季度将税款划拨及代征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收到税款后在3日内解缴税款。

  六、为使代缴代征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可按代征税款(含附加)额及有关规定提取手续费,并给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支付一定的代扣代缴手续费。

  七、对公路建设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研究解决实际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八、各级地税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在2001年7月31日前做好普通公路建设营业税(含附加)的清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7月19日新地税流转字〔20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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