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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3]45号

颁布时间:2003-03-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1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全市2003年饲料免税审批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3年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需进行质量检测的品种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中的饲料级磷酸氢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

  二、省局确定的2003年检测机构为: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2003年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审批工作安排:

  1、2003年3月4日—12日各县(市)区局要求申请免税的饲料企业填写《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并完成对饲料生产企业的实地审查工作和饲料样品抽样工作,审查员要认真填写《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中的审查报告及意见。

  2、2003年3月13日—14日各县(市)区局将样品、《河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委托书》一并送交市局,由市局统一组织送检。

  3、2003年3月底市局将检测结果反馈各县(市)区局。

  4、2003年4月5日前各县(市)区局上报检测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审批材料,具体包括:县(市)区局请示、《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检测报告、《河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表》。

  5、2003年4月底前市局完成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审批和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上报工作。

  四、对上报资料的要求1、资料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申请表与审批表中签章 齐全;2、各局填写《河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表》中的“产品名称”、《河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委托书》中的“送检产品名称”和检测报告中的“产品名称”应相一致,不得简写可省略。3、上报市局审批的资料一式四份、上报省局审批的资料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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