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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176号  

颁布时间:1999-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税收任务的完成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存货已征税款的核实和抵扣。

  二、对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严格审批手续,对上月收入指标未能完成的县(市)区国税局下月一律不许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对1999年“两税”收入任务能够确保完成的征收机关可按原抵扣比例继续抵扣。

  三、各市要按冀国税发[1998]125号规定,严格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审批。并于次月20日前上报上月抵扣情况备案(样式附后)。

  四、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对虚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纳税人,一经发现要按偷税严肃处理。对抵顶情况要作出总结并认真填写《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情况统计表》,与省定《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一起于10月18日前上报省局。原季末20日前上报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自第三季度起停止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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