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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移交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44号 

颁布时间:1999-03-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省局征管改革方案和工作部署,今年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将取消市直属征收局和涉外分局,推行税收征管属地管理。为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在征管改革过程中正常运行,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冀国税发[1998]1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移交衔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移交工作组,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信息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各级(包括市、区、直属征收局)流转税和信息中心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为成员。具体职责是按照本通知制定的移交办法,做好移交各环节的工作,移交工作结束后工作组自行解散。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移交工作开始前,应首先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1.原征收局和涉外分局所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及内部存储的数据、“两卡”领用存台帐,要一并上交市局流转税科和信息中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2.原征收局和涉外分局未发行的“两卡”,要按照“两卡”号码登记后,随未结清的设备款一并上交市局流转税科。

  三、防伪税控企业的移交办法:

  1.防伪税控企业在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后,由企业持“两卡”到市局移交工作组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库存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具体操作程序:

  (1)企业持新证和IC卡到工作组办理更改金税卡时钟,然后回企业抄税;

  (2)企业持抄税后的IC卡到工作组办理报税手续(同时报送数据软盘);

  (3)企业报税后,工作组填开移交单,按规定缴销专用发票,办理“两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注销手续

  (4)企业持移交单(数据软盘)、发票缴销手续和“两卡”到属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发行工作。

  2.属地税务机关接收防伪税控企业时,应认真审核移交单(数据软盘)、专用发票缴销手续、重新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发售(对大宗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可重新办理入库、重新发售);信息中心应在企业发行的当日派专人负责企业专用设备的安装、调试,保证企业的正常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防伪税控企业移交工作,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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