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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请示

冀国税发1999]210号 

颁布时间:1999-09-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新税制实施后,根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4]64号),我省电力产品增值税采取在发电、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征收方法,即发电环节的定额税率为每千千瓦时6元,供电环节的征收率为5%。经过几年运行,在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增值税时,出现预征税款数额超过其应纳税款,且超交数额逐年增多。截止到1998年底,省电力系统已累计超交增值税15904万元,不仅严重影响了电力系统的资金周转,而且会导致我省税收收入的不实。  另外,根据国家的有关精神,南部电网各电厂逐步分开,电厂将独立缴纳增值税,与省电力公司形成购销关系,这样,省电力公司外购电的进项税额较以前统一汇总清算时的进项税金增大,从而导致了清算负数增大,超交税款越来越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9]572号),针对我省电力公司存在的实际情况,我局经过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我省电力公司所属南网电力企业预征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进行调整,即发电环节的定额税率为每千千瓦时4元,供电环节的征收率为3%。

  这样需经2年时间,基本上可以解决南网多交15904万元的增值税的问题,实现应交增值税数额大于预征数额。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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