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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冀财税[1999]11号 

颁布时间:1999-03-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具体返还程序按冀财税字[1998]47号文办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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