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业税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试行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管理的意见(试行)

锡地税征[1999]10号

颁布时间:1999-03-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市区各分局、新区财税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营业税纳税人特别是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坚持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确保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部分营业税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试行按核定的每月不开票营业额(以下简称基准定额),加上其当月实际开具发票的营业额(以下简称开票额),作为本月的计税依据,征收税款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基准定额加开票额征收税款的对象凡属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具备下列情形的营业税纳税人原则上均应实行基准定额加开票额征收税款。

  (一)年应纳税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财务制度不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资料和进行准确会计核算的营业税纳税人。

  (二)应纳税营业额超过50万元,但以收取现金为主,且开票数量较少(年用票量少于10本),收入难以掌握的营业税纳税人。

  (三)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其他营业税纳税人。

  二、实行基准定额加开票额征管纳税人的基准定额核定方法纳税人基准定额的核定按照“纳税人自报、主管分局审定”的办法进行。

  (一)纳税人应根据上年实际营业额、开票营业额,考虑其他综合因素,估算出本年基准定额,填写《核定(调整)定额申请审批表》(表样附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主管分局应根据纳税人上年实际营业额、开票营业额,对其申报的基准定额进行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基准定额乘以12加上年全年开票营业额小于上年实际营业额,或自核的基准定额不实,主管税务机关应采用典型调查或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确定其定额:

  1、参照上年或上期应纳税经营额+合理变动因素-上年或上期开票营业额来确定。

  2、参照当地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来核定。

  不论采取上述何种方法,原则上核定每月的基准定额不得低于其上年开具营业税发票总营业额计算出月平均营业额的10%。

  (三)对不开具或开具营业税发票极少的小吃店、面店、点心店、理发(美容美发)店、浴室、洗烫店、歌舞厅的营业税纳税人核定的基准定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的定额。

  (四)主管分局应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向纳税人送达《核定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税款通知书》(表样附后),予以明确。审核结束后1个月内,应将审核汇总情况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三、新办营业税纳税人基准定额的核定。

  对采用基准定额加开票额征管的新办营业税纳税人,主管分局可根据其申报情况,并结合同行业同规模的纳税人基准定额标准预定,待执行半年后按上述方法调整。

  四、实行基准定额加开票额征管纳税人所得税核定方法。

  对采用基准定额加开票额征管的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其征收率的核定仍分别按锡地税征(99)8号文件、锡地税征(96)25号文件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