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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4]630号

颁布时间:2004-07-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省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79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重申和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建的综合业务用房,必须符合云国税发[2000]286号文件规定。

  二、2003年没有进入总局2004年项目库的新建综合业务用房和改扩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机关进行立项。立项时,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新建项目和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改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投资概(估)算表》,《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面积计算表》和《工程建设费用明细表》,省局将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上述资料和评审报告,省局确定是否立项或向总局申请立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建设竣工后,由提供评审报告的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新建项目和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改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投资概(估)算表》,《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面积计算表》和《工程建设费用明细表》,由地州市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上述资料和评审报告,省局确定是否立项。工程建设竣工后,必须委托提供评审报告的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三、2003年已正式立项,且进入总局2004年项目库的项目,总局需要进行重新审核。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业务房和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税校、培训中心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估(概)算进行评审,并于2004年7月31日前将审核情况(附评审报告)报省局。

  四、2004年2月5日后新立项和2004年2月5日前已立项,但没有正式开工的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后,必须按云国税发[2004]38号文件规定,由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工。

  五、省局再次重申,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不能将达到招投标限额的项目进行肢解,回避招投标。

  六、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立项的项目,从征地、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开始,必须严格按批准规模和投资进行控制。对超规模和投资的项目,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开工审批。

  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开工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规模、投资额和用途。对随意变更规模、投资额和用途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审批机关有权终止项目建设;在建设过程中超批准规模、投资额并隐瞒情况的,省局一律不予安排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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