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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就管[2004]34号

颁布时间:2004-10-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切实加强对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管理,确保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现就做好五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取得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新办服务型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商贸企业以及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二、年检内容

  1、企业招用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企业及其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3、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监督情况。

  三、年检程序

  1、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2)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富余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及时协调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税款。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四、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年检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第四季度,各地可根据实际,结合《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一并进行,并将认定证明发放、年检及减免税落实情况于次年一月五日前报省厅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五、加强对认定证明的管理。认定证明是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认定证明管理发放制度。在年检工作中要在审核材料的基础上加强实地调查,确保年检工作质量,实地检查比例不少于5%.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年检中如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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