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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405号

颁布时间:2004-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80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通知》要求,做好住房改革账户的归并工作。各单位开设有“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的,要及时进行清理和归并。

  二、严格存款管理,各单位资金一律不得转为定期存款,凡有定期存款情况的,要立即进行清理和纠正。

  三、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对经批准后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擅自改变账户。用途,不得逾期使用账户,不得出借、出租账户。对未经批准,仍然开设的账户要抓紧撤销账户工作,并将撤销账户的资料报市局备案。

  四、做好银行账户年检工作。认真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从2005年起,每年1月20日前将填写好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上报市局(上报方式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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