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警惕密切注意新的骗税动向的紧急通知

豫国税发[1999]130号

颁布时间:1999-06-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据有关地区税务部门反映,最近一段时期,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新的动向,主要是以做委托代理出口业务为名,实质上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或“买单”业务,为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今年3月份以来,一些地区的外贸企业多次接到广东省一些企业和个人的电话,要求外贸企业为其代理出口所谓下属企业自产的陶瓷或服装等类产品,声称只要外贸企业同意代理出口并负责办理出口退税,其他一切手续和退税凭证均由委托方办理,退税款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按对外成交价格的2%偿付外贸企业代理手续费。期间,这些外贸企业还收到了广东省个别企业和人员电传过来的已事先拟定的内容详尽的“代理出口协议书”、“成交确认书”等书面材料,外贸企业只要在上述书面材料上签署本单位名称、地址以及法人代表等,即完成成交。

  经有关地区税务部门调查,这些所谓的代理出口业务,虽然委托方有所不同,但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的有关条 款基本相同,主要存在以下疑点和问题:

  一、委托方单方面以电话、电传方式与外贸企业联系出口业务,而外贸企业仅可以电传的方式与对方联系,预留的电话均无人接。这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外贸经营程序,也与委托方所谈急于联系出口业务的情况相悖。

  二、委托方只要求外贸企业提供报关出口单证和办理结汇,而有关货物报关、商检、配载等一切环节具体事宜均由委托方负责办理。这同样违背了正常的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操作方式。

  三、外商所付外汇收入经由委托方电汇至外贸企业开户银行外汇帐户,违犯了常规付汇方式。

  四、委托代理手续费高达2%,高出外贸企业收取正常手续费的4倍左右。

  另外,上述委托代理业务在广东不是不可以做,委托方却找广东以外的企业委托出口,其舍近求远,损失利益的行为令人费解。

  五、委托方发给外贸企业的“代理出口协议书”和对应的“成交确认书”,报关口岸均为深圳或汕头一带海关,目的口岸为香港,而买方却是×××外贸公司广州商务处,其地址分别列示香港和广州两处,有假出口之嫌。

  六、委托方提出,由其提供一切出口退税凭证,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但所退税款却要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图谋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暴露无疑。

  从以上反映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委托代理出口业务实质上就是“四自三不见”业务或“买单”业务,其目的就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国家自1998年起一再提高部分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这一举措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外贸出口,但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也会借提高退税率之机,从事骗税活动。为提高警惕,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特要求如下:

  一、请各市地国税机关必须加强对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针对上述情况,应对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业务进行严格审核,特别是加强从敏感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审核,加强函调工作;征税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填开出口货物的专用税票,并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二、请各市地国税机关提醒出口企业提高警惕、防止受骗,如碰到上述反映的情况应及时向退税机关通报;同时,建议外经贸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本地区外贸出口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

  三、各市地税机关要密切注意新的骗税动向,及时收集骗税的线索和信息,对重大的骗税案件和线索要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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