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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办法(试行)

新国税发[2001]121号

颁布时间:2001-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请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在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与区局稽查局联系。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查系统通过金税网络实行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已推行协查系统的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须设专人专岗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

  协查系统分为四级用户,即局长、经办人员、录入人员、系统管理员。其中:局长负责对协查函的审批;经办人员负责对协查函的审核以及局长、系统管理员、录入人员工作权限以外的所有工作;录入人员负责录入发票协查信息、从其他接口导人数据以及对协查函的初审;系统管理员负责对协查系统软、硬件以及网络的维护。

  第二章 委托协查管理

  第五条 委托协查信息按协查来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税务人员依据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定协查对象及协查信息,发起委托协查。生成的委托协查类型可以分为有疑问、已确定虚开两种;(二)协查部门接受认证系统导入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包括辖区内、外的专用发票信息);(三)总局稽查局、区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分别在每月21日、19日、17日,从同级稽核系统中(包括金税工程与征管软件两部分,下同)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四)协查系统接受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第六条 手工录入的委托协查函名称应统一规定。协查函是发给自治区内的,名称规定为:××地区××县(市)+(案件名称);如是发给自治区外的,名称规定为新疆xx县(市)4+(案件名称)。案件名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有问题须协查的专用发票,应根据实际情况分为有问题发票或已确定虚开的发票两种类型,并确定协查对象及相关信息,填写《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审批表》,由局长签批后,交协查录入人员,协查录入人员根据税务人员提供的《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审批表》和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负责详细录入委托协查基本信息、涉嫌违法事实、附加要求、发票信息、发票附件信息和委托协查附件等信息,经局长审批后发起托协查函,并手工登记《委托协查台账》。

  第八条 对于已确定为虚开的专用发票,同时应向受托方税务机关邮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原件。

  第九条 对于已确定为假票的专用发票,同时应向受托方税务机关邮寄《增值税专用发票鉴定证明》的原件。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发现问题严重、需请求上级组织协查的案件,制作《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协查报告》,经本级局长签批后,录入协查信息,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协查报告》导入附件中,经局长审批后,发起委托协查,上级协查岗位人员收到请求本级组织协查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一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协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和时间,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的所属时间、违法手段和涉案地区、违法数额、数量等基本案情,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和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经协查系统组织协查时,其协查名称由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委托方、受托方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 对于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发票信息,先由认证人员将电子信息与专用发票票面审核一致后,方可移交给协查人员;协查人员通过协查系统对软盘数据与发票原件进行核对,两者数据一致的,登记《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接受台账》并签收,将软盘数据导人协查系统并及时手工登记《委托协查台账》;两者数据不一致的,不予签收,将专用发票原件和软盘退回认证部门,经认证部门审核无误后重新移送。

  第十四条 认证不符发票的类型为:发票代码不符、发票号码不符、开票日期不符、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金额不符、税额不符。

  第十五条 为使受托方能够依据完整、准确的信息进行协查,协查人员对导人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要通过协查系统提供的“纳税人信息补齐”功能,自动补齐软盘数据七项内容之外的纳税人相关信息。对不能通过系统自动补齐的纳税人资料,要通过协查修改功能,按照专用发票票面信息手工补齐纳税人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地市级以上协查岗位人员应按时主动从稽核系统导入数据并及时填写违法事实和附加要求。

  第十七条 对协查案源信息应及时录入或导入协查系统,并及时审核,提交局长审批。经办人员根据局长的不同意见,可对协查信息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对于同意协查的,本级税务机关作为委托发起方,直接提交网络发起委托协查。

  (二)对于不同意协查的,终止此协查委托,保留协查编号清除内容。

  (三)对于需请求上级组织协查的,该委托协查须附带《重大案件报告》,及时提交网络发送给上级税务机关。

  (四)对于内容不全或填列有误的,退回修改状态补充修改。

  第十八条 委托录入、发出信息必须准确全面。委托发出信息的内容、文书包括:

  (一)专用发票票面信息。根据录入的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二)协查案件基本信息:涉及(受托)地区、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根据案件协查基本信息,协查系统自动生成《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

  (三)协查案件内容。委托方根据不同案件协查的需要,填入不同的协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专用发票情况、虚开情况。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四)协查函件。根据协查的专用发票问题类型,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第十九条 协查人员对协查系统收到协查来源为内部生成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的,应及时填写《内部生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经局长签批后,交申请协查部门,并手工登记《委托协查台账》。

  第二十条 由认证系统转入的协查发票案件的协查结果,应及时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经局长签批后,交申请协查的征收部门,并手工登记《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接受台账》和《委托协查台账》。

  第二十一条 协查系统自动将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信息,反馈给稽核系统。销货方、购货方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协查岗位人员根据协查系统收到《返回通报结果》信息,对纳税人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 受托协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查岗位人员对系统收到受托协查信息应当日进行协查系统登记,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案件基本情况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等。同时,协查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案件登记表》并手工登记《受托协查台账》。

  第二十三条 协查信息提交局长审批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案件登记表》连同《案件基本情况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一并交与调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安排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调查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协查人员根据反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案件登记表》将协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录入协查系统。同时将协查系统中产生的各种文书打印,由协查岗位保留纸制材料归档备查,并手工登记《受托协查台账》。

  第二十四条 受托方对已协查完毕的专用发票,报局长审批后,及时返回协查结果,并按照委托方的协查要求寄送相关资料。受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三十日内回复调查结果;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六十日内回复结果。

  第二十五条 受托方应每日查看是否有上级发来的催办信息,如发现有催办信息,应尽快按要求完成协查任务,并书面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四章 组织协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下级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协查报告》,通过协查系统对待组织的协查记录进行审阅,浏览下级发送的协查信息,了解需要组织协查的具体内容和下级对协查工作提出的请求,由经办人员对组织协查信息进行系统登记,并手工登记《委托协查台账》后,提交局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局长对每起待组织协查信息都应认真审阅,查看下级报送的工作请示,必要时可听取下级关于协查的工作上报或进行实地调查,以确定具体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八条 根据局长的不同意见,对组织协查信息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对于同意由本级组织协查的,系统自动更换函头,本级税务机关作为委托发起方,发起委托协查。

  (二)对于不同意组织协查的,只作登记处理,将原有信息发出,发往受托方。

  (三)对于需要再提交更上级组织协查的信息,则登记由协查系统自动换成本级函头,由本级提交网络发送上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九条 协查岗位人员应及时对待分检的协查信息应进行人工分检处理,确保协查信息的及时传递。

  第三十条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协查岗位人员,对辖区内逾期未返回协查结果的,应及时发出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催办单》,留存监控回复情况。

  第五章 统计分析与监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须根据各类统计表进行协查动态监控分析,各类统计表和报表由协查系统自动生成。

  第三十二条 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在每月的2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在每月3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在每月的4日分别讲入协查系统统计上传上月的统计报表,并打印归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协查情况分析报告》应根据手工登记的《委托协查台账》、《受托协查台账》结合协查系统动生成的《认证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金税稽核系统提取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征管稽核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金税稽核系统提取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征管稽核系统提供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和《内部生成委托协查监控情况统计表》、《内部生成受托协查监控情况统计表》对每月协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区(县)级国家税务局于每月4日前上报上月的协查情况分析报告;地市级于每月7日前上报上月的协查情况分析报告。

  第三十四条 协查情况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委托协查情况、受托协查情况、协查结果分析、协查系统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为统一口径,在协查情况分析报告中的辖区内、外按照自治区内、外统计上报。

  第三十六条 统计监控信息是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的依据。统计监控信息包括:委托信息的统计监控、受托回复信息的统计监控、各级协查成果的统计监控。

  (一)委托信息的统计监控。主要是对委托方专用发票委托协查准确率进行统计监控,并据此进行委托协查效率分析。

  (二)受托回复信息的统计监控。主要是对受托方专用发票受托回复率进行统计监控,并据此进行受托协查效率分析。

  (三)各级协查成果的统计监控(按照一定的时间范围进行)。

  主要内容包括:委托协查专用发票数量、委托协查回复率、委托协查专用发票准确率、委托方查补税款入库率、委托方罚款入库率、委托方滞纳金入库率、委托方没收非法所得入库率、受托协查专用发票数量、受托协查回复率、受托协查专用发票准确率、受托方查补税款入库率、受托方罚款入库率、受托方滞纳金入库率、受托方没收非法所得入库率。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协查系统档案包括:委托协查档案、受托协查档案、上级组织协查档案、统计报表档案。

  第三十八条 委托协查档案包括:《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审批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蒙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鉴定证明》、《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内部生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发票复印件及委托收到回复结果文书等。

  待协查结果全部返回后,由协查人员负责连同协查结果文书一并打印。协查文书档案按协查函编号立卷归档,一起协查函为一个协查档案,档案编号为协查编号,档案名称为协查名称。

  第三十九条 受托协查档案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理案件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鉴定证明》、《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协查处理单》、《返回发票清单(全部)》、《返回发票明细清单》、《发票调查结果清单(全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催办单》等。

  受托协查文书档案由协查人员负责按协查函编号立卷归档,一起协查函为一个协查档案,档案编号为协查编号,档案名称为协查名称。

  第四十条 调查、取证等案卷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由调查人员所在税务机关负责,比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税务稽查工作办法(试行)》和有关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案卷封皮要注明协查编号,案件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一条 对于请求上级组织协查函,请求发起方应比照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打印文书归档。

  第四十二条 上级机关对于收到组织协查的案件应视不同情况进行档案管理。

  对于本级组织协查的案件应比照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打印文书并归档;对于本级不同意组织协查或请求更上级组织协查的案件本级不予归档处理。

  第四十三条 统计报表归档包括:“所有协查数据的上报统计”、“外部系统提供案源统计”及“外部系统提供案源的协查结果统计”三大类报表的归档。

  第四十四条 对于收到的催办信息应及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催办单》并附到相应协查档案中存档。

  第四十五条 协查文书档案归档管理工作,具体参照自治区《文书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审批表(略)

     二、委托协查台账(略)

     三、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移送接收台账(略)

     四、内部生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略)

     五、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略)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案件登记表(略)

     七、受托协查台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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