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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征[2003]13号

颁布时间:2003-05-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鉴于税务登记代码的调整涉及面较大,省局正在与省地税局协商,具体办法将另行下达。现行税务登记代码赋法不变二、关于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问题。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市地国税机关确定。

  三、关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理问题。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需刊登的遗失声明应集中在地市级以上报刊。报刊名称需报省局备案。

  四、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对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省局规定原则上按季申报征收,对需按半年或按年申报征收的,由市地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后报省局备案。简并征期后,其缴纳税款期限为期满次日起10日内。

  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否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及报送期限由各市地局统一确定。简易申报、简并征期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具体办法省局将另行制定。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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