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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民福字[1994]129号

颁布时间:1994-08-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民政厅

  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特指由民政、乡镇、街道举办的、从无到有而非中途转办的福利企业。

  二、社会福利企业的条 件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 件,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2.以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就业为主要目的,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福字[1989]37号),且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生产劳动或经营;4.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 件和劳动保护措施;6.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三、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申报、审批程序

  1.申办企业自查条 件具备后,填报《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表样附后)一式六份,直接提交当地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2.民政部门初审后,对条 件具备的,移交同级国税局和地税局核实。

  3.民政部门协同国税局和地税局深入企业核实无误后,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签署意见。县(区)级的,上报地、市民政部门,由地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国税和地税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将六份《审批表》统一上报省民政厅;地、市级的,直接由民政部门上报省民政厅。

  4.省民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审批后,由省民政厅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四、新办社会福利企业享受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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