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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考评办法

新地税法字[2001]19号

颁布时间:2001-09-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为了加强对全区地税系统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考核与评比,使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质量,提高税收调查资料的分析与应用水平,特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

  二、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考核与评比范围:各地、州、(市)地税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三、考评内容、项目及评分标准

  (一)领导重视,固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5分)。

  (二)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目标考评办法。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5分)。

  (三)调查选户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数量,确保调查数据的连续性和较强的代表性(5分)。

  (四)能够熟练使用调查软件(5分);对在使用软件及填写调查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能够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上报区局法规处或国家税务总局(5分)。

  (五)严格按照“全国税收资料调查表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及填报方法填报调查表数据。调查表完整,表面整洁,字迹清楚(1分);项目填写完整(1分);数据真实、正确,未经被调查企业认可不得改动数据(2分);数据符合逻辑关系(1分)。

  (六)电子数据完整、准确(30分)。本项计分方法按以下公式计算:应得分数:总分(30分)×(1-差错率)

  差错率=全部调查户差错指标合计数/(每户调查指标总数×调查户数)

  ×100%(七)按期报送全部选户的调查资料数据及填报说明,并保证电子数据没有毁损(5分)。

  (八)能够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各具特色的数据测算分析,提出改进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调查工作与税政、征管工作的有机结合,并能把测算结果用于税收征管工作中,为领导决策提供定量依据,取得较好效果(15分)。

  (九)按时报送工作总结、测算分析材料;调查资料及数据的开发应用等有关材料(20分)。

  四、考评及奖励办法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考核评比每年进行一次,由区局法规处根据汇审情况和报送的工作总结等有关资料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奖励等次意见,经主管局领导审批通过,评比结果将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报全区。评比采用百分制记分,按分值高低排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区局设专项经费用于奖励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先进单位和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

  五、本办法的解释、修订工作由区局法规处负责。

  六、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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