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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法律援助工作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111号

颁布时间:2007-05-23 11:32:26.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指导江西省国税系统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局在组织成立江西省国税系统法律援助团的基础上,经征求省局和各设区市局法律援助工作组意见,制定了《江西省国税系统法律援助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国税系统法律援助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促进全省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江西省国税系统法律援助团根据受援对象的申请,提供的涉税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前款所称受援对象,主要指需要了解涉税法律知识和接受涉税法律服务的纳税人,也包括在税收执法工作中需要法律支持的国税机关及国税人员。

  第三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成立法律援助团,省局及11个设区市国税局各设立1个法律援助工作组。法律援助团团长及省局法律援助工作组组长由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兼任,各设区市国税局法律援助工作组组长由各设区市局政策法规科熟悉税收或法律业务的负责人担任。

  省局法律援助工作组成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两年以上法律或税收工作经验,设区市国税局法律援助工作组成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有两年以上法律或税收工作经验。

  第四条 法律援助团及成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法律普及。根据税收工作的需要,适时开展专门性的法律宣传、辅导工作,配合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社会各界的税法意识。

  (二)法律咨询。对国税机关及国税人员、纳税人提出的涉税法律问题,及时提供咨询、解答。

  (三)法律服务。对国税机关及国税人员遇到的涉税重大、复杂、疑难法律问题,及时加以研究,提出具体的法律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法律问题,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四)法制调研。及时收集、总结税收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涉税法律问题,开展调研,提出改进完善建议。

  第五条 法律援助团及其工作组不定期通过会议、简报组织开展工作交流,讨论、部署法律援助工作的阶段任务,研究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第六条 受援对象需要法律援助,应当向所在设区市国税局法律援助工作组提出申请或要求,如实说明情况,经法律援助工作组组长同意后,根据援助内容具体情况,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单独或共同办理。被指派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 设区市国税局法律援助工作组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团给予指导、帮助。

  法律援助团团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设区市国税局法律援助工作组承办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第八条 法律援助团及其成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责、热情耐心地提供法律专业服务,依法维护国税机关良好形象。

  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一般采用口头形式。如受援对象书面要求并经法律援助工作组组长或局领导同意,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采用书面形式办理的援助事项,应当由法律援助工作组组长审核后,向受援对象回复;重大事项还应当由局领导审定后,向受援对象回复。

  第十条 法律援助工作实行登记制度。各法律援助工作组应当及时将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援助对象、时间、内容、形式、结果等。

  第十一条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期限,由法律援助工作组组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如情况发生变化,法律援助工作组组长认为没有必要继续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决定终止办理。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团成员应当主动加强法律、税收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团及其成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团及其成员按照本办法提供的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借法律援助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团及其成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条件;相关国税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等。

  第十六条 本工作办法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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