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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水利部、公安部、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防汛部门购置防汛专用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汛[1988]第5号

颁布时间:1988-07-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防汛总指挥部、 水利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全国控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公安厅(局)、防汛指挥部、水利水电厅(局),水利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32号《关于各部门给本系统配置业务用小汽车问题的通知》和国阅〔1988〕第59号文件精神,为贯彻防汛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有备无患”的方针,确保安全渡汛。现对防汛部门配置防汛专用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防汛专用车是各地防汛部门用于防汛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联络使用的专用车辆(越野吉普车型,安装通讯电台的可使用旅行车型,均不使用价格昂贵的高档车)。根据车辆用途分为防汛指挥车和防汛调度车两种。防汛专用车根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统一安装黄色回转式标志灯及“单音断鸣调”警报器,车身喷有明显的防汛专用车名称。使用单位必须事先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准,并只准在防汛期执行任务时按规定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使用单位对防汛专用车要加强管理,专车专用,不准涂改专用车标志和拆除装置,不准挪作它用。

  二、防汛专用车的配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部提出编制方案,报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备案。需由中央分配防汛专用车指标的,必须在当地审定的防汛专用车编制范围以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部同省(区、市)财政厅(局)、控办共同研究,根据地方资金和防汛用车需要情况确定购车品种和数量,编制购车计划,联合上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并抄报全国控办。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车缓急情况和车辆资源综合平衡后核定分配数量下达各地,并抄报全国控办备案。

  三、国家防汛办分配下达各地的防汛专用车,各地控购部门在省级防汛指挥部、财政厅(局)、控办共同研究确定的数量内,可根据国家防汛办开具的“物资调拨、分配通知单”核实资金、车辆来源开给准购证明,凭以付款和办理行车执照。

  四、防汛专用车除了国家按计划分配的以外,应由国家防汛办确定的汽车改装厂生产。改装厂应严格执行中汽公司、公安部、交通部、全国控办(85)中汽综联字第198号《关于加强汽油年度生产计划和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按照国家防汛办订购的数量进行生产,保证质量,执行国家销售价格,不得自行销售国家防汛办订购以外的防汛专用车。非审定的改装厂不得冒名出售标有防汛专用车标志字样的车辆。

  198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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