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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粮、油贷款利率调整及实行利差补贴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89]财商字第120号

颁布时间:1989-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40号文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对粮食企业平、议价粮油贷款统一按年利率10.08%执行。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中国人民银行又以银发(1989)134号文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对粮油贷款实行利差补贴办法,即专业银行对粮油贷款单列帐户,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11.34%计收利息,再按季度将粮油贷款计息积数报当地人民银行,由各级人民银行按照专业银行的专户贷款计息积数给专业银行补贴1.26%(年率)。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核定的补贴额度内,按实收年利率11.34%与10.08%之间的差额1.26%返还给企业。为此,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粮食企业由于粮油贷款年利率由9%提高到11.34%而增加的利息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的“借款利息”明细科目核算。

  二、专业银行返还给企业的利差补贴款,凡经营平价或平议兼营的粮食企业,要相应冲减平价商品流通费的“借款利息”;凡经营议价粮油的独立核算企业,要作为利差补贴收入单独反映,不计入企业盈亏,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弥补平价粮食企业亏损。

  三、地方财政部门在核定和拨补粮食企业亏损补贴总额或政策性亏损补贴定额时,应考虑平价粮油贷款利率提高及专业银行返还利差补贴款的因素。

  四、有关会计处理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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