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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整顿粮食流通秩序控制粮食亏损补贴的通知(摘录)

[89]财商字第178号

颁布时间:1989-07-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堵塞粮食管理上的漏洞,减少不合理的财政补贴,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采取“虚购虚销”等手段倒卖平价粮油

  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和财务包干是国家加强粮食管理,控制财政补贴的重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7〕104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商业部(88)商粮综联字第5号《关于下达1988—1990年度粮食购销调拨和财务包干办法的通知》。粮食销售包干后地方通过压销节余的粮食,以及在合同定购外收购的部队生产粮和粮票兑入现粮,按规定留归地方使用,用于以丰补歉,但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动用,更不得以“虚购虚销”、“未销报销”等手段,扩大平价粮食开支,套取财政补贴。对于经过国务院批准后动用的销售包干指标节余的粮食,用于弥补平价粮食收支缺口的,其销售价格应按现行规定执行;属于平转议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应以统购价加商品流通费作为议价经营成本,财政不予支付价差补贴,平价与市场价的差价款,交归地方财政。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对1986年以来包干结余的粮食进行一次清理,如发现“虚购虚销”等问题,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收回被套取的补贴款。

  二、加强票证管理,严禁倒买倒卖粮票和居民购粮指标

  粮票是国家计划供应平价粮食的凭证,属于无价证券。购粮指标与粮票具有同样性质。倒买倒卖粮票和购粮指标是违法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和配合粮食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8〕6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和商业部(88)商粮字第5号《关于严禁收购或用物品兑换粮票和购粮指标的通知》,进行一次认真清查,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倒买倒卖粮票和购粮指标等违法行为。凡粮食企业违法收购粮票和购粮指标并倒卖粮食的,所得差价收入要全部上交财政;没有卖出的粮食应全部转回平价库存,并相应冲减平价粮食销售数量,将价差补贴款交回地方财政。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粮食部门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加强管理。减少平价粮食流失,控制财政补贴。

  三、严格控制平议价粮油品种兑换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加强对国家库存平价粮油的管理,不能随意兑出、借出和挪用。平价粮油与议价粮油之间的品种兑换、品种调剂要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不准以品种兑换和品种调剂为名,扩大平价粮油亏损,赚取平议价差。企业用价值低的议价粮油兑换价值高的平价粮油。必须向财政部门交回高低品种之间的差价款(指市场价格)。不同企业之间的平议品种兑换,要由经营议价粮油的企业弥补所兑换的平价粮油的全部运杂费、装卸搬运费、调拨经营费等有关费用。地方粮食部门以进出口形式进行平价品种调剂的,其出口的平价粮油,应以统购价作为出口粮油进价,并严格按规定核定出口成本,不应由于以进出口形式进行品种调剂而增加财政补贴。

  四、进一步加强库存平价粮油的管理,减少粮油损耗和财产损失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粮食部门加强库存粮油、副产品以及各种包装用具、物料用品的管理,对于用未销报销、已销不报等办法造成平价粮油库存不实的,要坚决纠正,做到帐实相符。对于因倒买倒卖、擅自挪用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粮油库存亏空,不得以超定额损耗报销,应由粮食企业用自有资金买议价粮油补足。

  五、整顿不合理的粮食销售

  在粮食销售中,有相当一部分不尽合理,造成了损失浪费等不合理的粮食开支。对于工种用粮,要区别不同情况在适当时机加以整顿,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工作条件已根本改善,劳动强度已明显降低的行业,要将工种粮的标准适当降低。对酿造等工业用粮,要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产业政策要点,严格控制。对粮食部门内部附营业务用粮(油),要按收回的粮(油)票数量供应平价粮(油),其余部分一律供应议价粮(油),严禁以附营业务为名卖生米、生面、生油。

  请各地按上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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