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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29号

颁布时间:2003-08-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川、江苏、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辽宁、河北、河南、湖南、福建、江西、安徽、新疆、云南、陕西、海南、广西、山西、吉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大连、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3年度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继续在北京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6.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7.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8.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9.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10.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1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1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1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1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1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16.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17.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18.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19.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20.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2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2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2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2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2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26.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27.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28.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29.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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