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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164号

颁布时间:2004-0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山西、辽宁、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的报告》(纺机总财字[2003]25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37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提取数

  1   天津纺织机械厂       天津市        73

  2     经纬机械(集团)公司    山西省榆次市  180

  3    沈阳纺织机械厂       辽宁省沈阳市   33

  4   常州纺织仪器厂          江苏省常州市   17

  5   太仓纺织仪器厂         江苏省太仓市    2

  6   青岛纺织机械厂       山东省青岛市  132

  7  郑州纺织机械厂         河南省郑州市  165

  其中:原郑州纺织机械厂             141

     邵阳纺织机械厂                24

  8   黄石纺织机械厂        湖北省黄石市    59

  9       衡阳纺织机械厂      湖南省衡阳市   65

  10   常德纺织机械厂        湖南省常德市   43

  11  宜昌纺织机械厂                 5

  12  佛山纺织机械厂      广东省佛山市       21

  13  咸阳纺织机械厂      陕西省咸阳市   28

  14  无锡纺织机械试验中心   江苏省无锡市   28

  15  常州印染机械试验中心   江苏省常州市     60

  16  天津复印技术研究所     天津市          11

  17  宏大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          448

  18         合 计            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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