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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398号

颁布时间:2004-03-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黑龙江、江西、河北、湖南、陕西、河南、四川、江苏、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上报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空财[2003]3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哈尔滨飞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122厂) 230 哈尔滨市

  2 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20厂) 230 南昌市

  3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72厂) 200 景德镇市

  4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120厂) 300 哈尔滨市

  5 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522厂) 100 石家庄市

  6 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331厂) 200 株洲市

  7 汉中航空工业(集团)公司(012基地) 200 汉中市

  8 郑州飞机设备公司(124厂) 150 郑州市

  9 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105厂) 50 天津市

  10 成都发动机制造公司(420厂) 50 成都市

  11 新航机械公司 200 新乡市

  其中:豫北机械厂(103厂) 50 新乡市

  豫新机械厂(134厂) 100 新乡市

  平原机械厂(116厂) 30 新乡市

  巴山机械厂(540厂) 20 新乡市

  12 四川泛华航空仪表电器厂(205厂) 30 雅安市

  13 南京宏光空降装备厂(513厂) 30 南京市

  14 湖南航空工业局(013基地) 20 长沙市

  15 武汉航空仪表公司(181厂) 10 武汉市

  合 计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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