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056号
颁布时间:2004-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重庆、四川、河南、新疆、广东、湖南、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的20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合并后亏损,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
企 业 名 称 |
所在地 |
1 |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
四川成都市 |
2 |
东方电机厂 |
四川德阳市 |
3 |
东方汽轮机厂 |
四川德阳市 |
4 |
东方锅炉厂 |
四川自贡市 |
5 |
中州汽轮机厂 |
河南灵宝市 |
6 |
新疆天山锅炉厂 |
新疆乌鲁木齐市 |
7 |
东方电气集团北京公司 |
北京市 |
8 |
东方电气集团上海公司 |
上海市 |
9 |
东方电气集团重庆公司 |
重庆市 |
10 |
广东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 |
广东广州市 |
11 |
东方电气集团长沙公司 |
湖南长沙市 |
12 |
东方电气集团西安公司 |
陕西西安市 |
13 |
东方电气集团郑州公司 |
河南郑州市 |
14 |
东方电气集团新疆公司 |
新疆乌鲁木齐市 |
15 |
四川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物资公司 |
四川成都市 |
16 |
四川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 |
四川成都市 |
17 |
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四川成都市 |
18 |
四川东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成都市 |
19 |
四川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成都市 |
20 |
四川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公司 |
四川成都市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