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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专营信贷管理的意见

农银发[1990]115号

颁布时间:1990-06-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9)87号《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提高农资专营信贷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农资专营信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农资专营信贷工作作为各级农业银行信贷工作的重点来抓。

  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既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流通秩序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保证增加农业物资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各级农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对农资实行专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支持农资专营作为农业银行信贷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各级行对农资专营信贷工作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组织上要加强领导、配备人员,贷款上要优先安排,保证合理的资金需要,工作上要加强调查研究,随时了解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地向上级行和当地政府汇报,提出解决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根据农资商品管理办法,实行区别对待的信贷政策。

  (一)对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划内分配的化肥、农药、农膜所需资金,要优先供应。

  (二)对专营部门在国家计划以外自行采购化肥、农药、农膜所需资金,要按照“以销定贷”的原则掌握贷款。

  (三)对国家允许的植保站、技术推广站经营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农资,可予以适当支持。

  (四)对任何单位计划外购入质次价高农资商品或抬价抢购、盲目采购、超储积压以及非专营单位和私人经营农资商品,一律不予贷款。

  地方外汇进口农资专营商品所需配套人民币资金应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为平衡国内农资专营商品的产销缺口,对地方用外汇进口农资专营商品配套人民币资金需要应积极支持,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出具信用保函证明,以提高农业银行的信用度。对数额大,农业银行一家无法解决的配套资金需要,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本着谁购肥谁拿钱的原则,由政府牵头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解决。对农药储备的资金需要,要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商请当地人民银行协助解决,并落实财政贴息资金来源。

  三、建立分级负责的农资贷款管理体制,落实专营周转资金的配套供应工作。

  农资专营信贷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农行系统上下级行之间协同作战,更需要人民银行大力支持和银企之间密切配合。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各级行要在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的前提下实行贷款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一级站的贷款规模和资金供应由总行负责。一级站是专营商品流通的第一道环节,支持好这个“龙头”,关系十分重大。总行对一级站贷款规模和资金实行“确定基数,专项管理”的办法,即以一九八九年末贷款余额为基数,基数内贷款规模、资金由开户行负责,超基数部分如规模、资金有困难由总行解决。

  (二)二级站的贷款规模和资金供应,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

  (三)三级站处于专营商品下摆的中间环节,贷款规模和资金供应由地(市)行负责。

  (四)基层供销社作为专营的最后一个环节,贷款规模和资金供应由县支行负责解决。

  四、完善农资专营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对农资企业贷款实行定额管理。对一、二级站核定结算资金定额;对三级站、基层供销社核定贷款定额。各级行应合理核定定额。银行不包资金供应。超过定额可发放临时贷款,规定期限,按期收回。

  (二)进一步完善农资贷款的专项管理与考核。为切实管好用好这部分贷款,对农资贷款的考核,在会计统计上和科目项目上要单独反映,对基层供销社经营农资的贷款要与经营生活资料的贷款分开,企业要单独核算,银行要单独贷款,实行“双线配套管理”。要尽快制定农资专营存、贷款分户实施办法,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掌握实际操作,使农资贷款的专户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强贷款的管理与监督。对农资贷款的发放与使用,各级行要加强管理与监督,应建立按月或按季分析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必要的信贷制裁。

  (1)擅自挪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投资的;

  (2)挪用流动资金和贷款搞基本建设和财政性开支的;

  (3)核算不实,虚盈实亏的;

  (4)发生经营性亏损,无弥补来源或不按期弥补的;

  (5)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哄抬物价非法经营的;

  (6)不能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

  五、加强结算资金管理,疏通结算渠道。

  为加速农资企业的资金周转,各级行要加强结算资金管理,运用各种结算手段,方便专营企业开展结算工作:

  (一)核定企业结算资金占用额。对三级站和基层供销社按结算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一定比例核定;对一、二级站要核定结算资金最高占用额。凡超过比例和最高占用额的,原则上不增加新贷款,并扣减同额贷款定额。

  (二)严格控制预付货款。各级行对农资专营企业向生产企业的投资性预付款,决不能贷款支持。对购销关系稳定,价格合理,农业急需,并在一、二个月内能够收回的小额预付款,可适当予以支持。

  (三)疏通结算渠道。1.为了防止新的拖欠,对农资企业专营商品的调拨,实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到期无款承付时,一律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坚决杜绝无理拖欠。2.抓紧清理“三角债”。对系统内的拖欠,要立足于自身清理,对跨行的拖欠要报告政府牵头,商请有关部门协同解决。以利尽快疏通结算渠道。

  六、对农资专营贷款实行基准利率。

  对农资专营企业定额内贷款一律执行基准利率,不得上浮;定额外贷款,利率根据情况可以不浮或上浮。利率上浮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20%。按目前规定,利率上浮必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后执行。

  七、努力为农资专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协助企业优化商品库存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行要积极支持农资专营企业组织适销对路货源优化商品库存结构。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加快销售,积极推行钱物结合的粮食预购定金发放办法,促进商品下摆,加速资金周转。

  (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各级行一方面要督促企业按照商业部的规定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按20—30%的比例足额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原有库存商品增值部分要全部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另一方面要对基层供销社和县以上农资企业扩股集资给予正确的引导和管理,防止资金流失,杜绝不合理资金占用,以保证资金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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