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国债字[1991]第012号
颁布时间:1991-03-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自1988年4月和6月以来,经部、行批准,先后分两批在61个城市开放了国债转让市场,部分城市开放国债转让市场有力地推动了国债工作的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我国国债转让市场经过治理整顿,正在稳定向前发展,为了进一步扩大国债转让市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部、行研究决定,自1991年3月起,在全国地市级以上的城市和地区所在的县级市(西藏除外)全面开放国债转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