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1-04-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管理,适应对外开放、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以及含有外商投资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工业、农业、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必须遵循国家宏观管理,严格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和涉外济济、金融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坚持平等互利和择优扶持原则;坚持安全、效益、服务原则和贷款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下列企业优先提供贷款:
一、出口产品生产企业。
二、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创汇或替代进口的生产企业。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二章 贷款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分为生产周转贷款、临时贷款和活存透支贷款。
一、生产周转贷款。用于企业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正常周转流动资金不足的合理资金需要。贷款期限按企业合理生产经营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临时贷款。用于企业因产销受季节性影响,原材料集中进货和正常结算等原因发生的临时性周转资金需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活存透支贷款。用于信誉优良,并与农业银行有3年以上帐户关系的企业临时性紧急周转资金需要,即企业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帐户内一定比例的透支额。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一、基本建设贷款。用于新建、扩建企业购置设备和部分土建、安装资金不足的需要。
二、技术改造贷款,用于企业更新设备、改造工艺和必要的配套设备资金不足的需要。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对外商独资企业原则上不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七条 股本金贷款。由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股东承贷,用于其入股注册资金不足所需的资金。根据贷款的实际用途,分别按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掌握发放。
第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并按规定计收利息。
第九条 除活存透支贷款外,各种贷款一律实行担保或抵押贷款方式。
一、担保贷款。企业向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由资信可靠、有偿付债务能力和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出具的保证偿还贷款本息的不可撤销的保函。
二、抵押贷款。按《中国农业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条 贷款期限的计算,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还清全部本息和费用之日止。
第三章 贷款条件与审查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取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在农业银行开立帐户。
三、企业注册资本能按期缴纳,并经合法验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具有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
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经有权部门批准。
五、企业或企业董事会作出借款决议和出具授权书,股本金贷款须由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提出借款申请。
六、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并提供可靠的按期还本付息保证。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时,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三条 进行贷前可行性评估审查,除按一般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要求评估审查外,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种类和用途,重点审查确认下列内容:
一、中方概况。合营项目符合中方的生产技术特点;经营管理者的素质与合营企业的经营需要相适应;股本金贷款承贷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和有偿债能力的经济实体或经济组织;自有股本投入来源合理、落实;合资前景有利于中方股东的受益和长期发展;股本收益稳定和足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或具有综合还贷能力等。
二、外商概况。外商资信状况良好。
三、企业概况。同时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各项条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并备有一定比例的铺底流动资金;企业货款回收及时等。
四、产品市场。产品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和有竞争能力;从国外采购的原材料,其渠道可靠,价格合理;产品出口计划落实,外汇收支平衡等。
五、技术设备。引进的设备、技术先进、适用,价格合理;国内配套资金和设备落实等。
六、财务评价。工程建设和投资回收已考虑国际市场和外汇汇率变化的影响,并制定了保全措施;创汇和还款能力可靠等。
第十四条 对数额较大的贷款和情况复杂的投资项目,银行应直接参与商务谈判和企业规划。对与银行贷款有关的问题,必要时银行有权要求在合营协议、合同、企业章程以及有关的文件中加以明确。
第四章 贷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有关贷款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 贷款限额一、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企业存货的70%,其中活存透支贷款不超过前5个月帐户存款平均余额的15%。
二、国定资产贷款不超过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的50%。
三、股本金贷款一般不超过中方股东入股注册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50%。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一、借款双方协商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协议须由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借款方与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附件等法律文件,有效文字为中文,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八条 农业银行有权对借款企业使用贷款的情况进行检查。在还清贷款之前,企业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工作便利。
第十九条 借款企业应向开户行定期报送有关工程建设进度和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项计划以及执行情况的报表、资料。
第二十条 企业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企业如需调整还款计划,应事先征得开户行同意。
第二十一条 企业董事会的有关重大决议及企业主要人事变动,应及时通知开户行,以利信贷管理和维护银行权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合营合作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的重大修改、补充,如果影响到农业银行债权,须事先征得开户行同意。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利用贷款违法经营或转移贷款用途。不得转移、抽逃和隐匿财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中的资金往来,除开户行同意外,均须通过在农业银行开立的帐户办理,不得擅自将农业银行贷款和还贷资金转移到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至二十四条规定的,农业银行要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信贷制裁或处置办法:
一、限期收正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罚息。
三、停止贷款。
四、撤销帐户。
五、从企业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六、向企业追索贷款本息和费用及其他损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农业银行有权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置:
一、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贷款本息收回。
二、企业破产或可能破产。
三、企业或企业投资者与外部发生纠纷或出现违法事件,受到或可能受到经济损失或经济处罚。
四、其他损害中国农业银行权益的事件。
第二十七条 借款企业要按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
一、企业减免的税收、提取的折旧基金和纳税后的净利润,应首先归还固定资产贷款。
二、中方股东按投资比例分成的利润和其它收入,应首先归还股本金贷款。
三、结算资金回归,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流动资金贷款。
四、企业用其它资金按期归还贷款。
第二十八条 企业若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担保贷款由担保人负责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抵押贷款由开户行以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偿付贷款本息,并对偿还不足部分享有追索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未规定的贴现贷款、银团贷款、外汇业务和信托业务等,应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