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1-06-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七五”期间,我国农业部门对水产的生产、流通体制和水产购销政策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和调整,通过科技兴渔,加快发展步伐,全面超额完成了国家“七五”计划规定的任务,为加速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各级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适当增加信贷投入,改进信贷服务,加强信贷管理,为保护、开发和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生产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为了进一步做好渔业信贷工作,支持渔业生产在“八五”期间有新的更大的发展,保障渔业信贷资金的安全,周转和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渔业信贷工作的自觉性。
渔业是我国大农业的重要产业之一,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增加动物性蛋白的要求更为迫切,水产品的供求矛盾将会长期存在。因此,大力支持发展海水、淡水养殖业和捕捞业,特别是内陆沼泽低洼地、盐碱荒地、沿海滩涂和外海、远洋渔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对调整农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保护近海水产资源,增加水产品的有效供给,稳定副食品价格,振兴农村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渔业信贷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到实处。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讲求经济效益和贷款的自主权,切实管好用活渔业信贷资金。
二、渔业信贷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贷款投向。
根据国家“八五”期间发展水产业的指导思想,渔业信贷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支持各地农业部门贯彻执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全面发展的方针。促进渔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经营管理,控掘内涵潜力,积极开拓新的生产领域,稳步发展生产,为城乡居民提供丰富的水产品和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支持渔业发展,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多渠道筹集渔业生产资金,引导国营、集体渔业企业和渔民增加投入。各级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统筹安排信贷资金,因地制宜,合理增加渔业贷款投入,渔业资源丰富,捕捞任务重、前景好的地区,在优先解决流动资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中长期渔业贷款。各地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从信贷计划和资金上为国家重点渔业项目的实施创造条件,提高渔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渔业贷款要优化投向:一是支持国营、集体和渔民一起上。重点是支持国营、集体渔业企业的发展,稳定、完善渔业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和经营方式,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适度规模和集约化经营。二是支持水产养殖商品基地建设,搞好服务配套,有计划地支持中低产鱼塘、虾池的改造,改善渔业生产条件,增强发展后劲。三是支持发展外海、远洋捕捞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力量,积极稳妥地支持购置大马力渔船和改造现有渔船,促进生产布局、作业结构的调整,开拓和发展外海、远洋渔场,有效地利用外海、远洋渔业资源。四是支持科技兴渔。大力支持推广适用增产增值的各项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等,促进渔业科技的开发和应用,优化渔业产品结构,改善质量,保持渔业资源,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五是支持对渔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促进有条件地区组建渔业企业集团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促进良种、育苗、饲料、鱼病防治、水产品保鲜、加工、贮藏、运销等社会化服务实体的发展;发挥技术、资源、加工等整体优势,促进渔、工、贸一体化发展,提高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渔业信贷管理。
渔业贷款特别是水产养殖开发和渔船更新改造项目贷款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和风险大的特点,各级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必须切实加强贷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搞好风险防范,确保贷款的使用效益。
1.要坚持贷款条件。
(1)从事渔业生产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和政策,养殖和捕捞生产必须有水产部门核发的养殖使用证和作业许可证;
(2)借款单位必须有善经营、会管理的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养殖或捕捞、加工的技术队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资金积累制度;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海洋捕捞业船只的添置和更新改造必须有较完善的基地服务设施,有足够的配套流动资金,大中型渔轮更新改造项目必须列入地方有关年度计划;水产养殖业的挖潜改造必须充分考虑苗种、饲料供应及养殖、加工技术的合理配套,渔业开发项目也要列入当地农业综合开发计划;
(4)要有相应的自有资金投入,渔业设备性贷款要有50%的自有资金,流动资金贷款要有30%的自有资金;
(5)渔业生产所需物资供应、技术及产品加工、销售渠道等落实;
(6)渔业生产和渔船要参加社会保险。
渔业贷款要优先支持生产责任制落实、经营管理好、技术水平高、信用观念强和经济效益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渔民发展渔业生产。对在耕地上挖塘养鱼和盲目扩大滞销及过热养殖品种生产规模的不能贷款。对未经批准自行建造和购置捕捞船只以及购置近海捕捞船只的不能贷款,并对其所需费用也要严格控制贷款。
2.贷款要实行项目管理。对支持鱼塘、虾池改造,大中型水域的开发,外海、远洋作业船只的购置及改造等中长期贷款,要实行项目管理,根据项目大小和不同经营所有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首先要由借款单位提出项目借款申请,按照程序申报,同时要提交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国营和集体企业、经营大户还要报送近期财务收支及经营效益情况统计表。其次,经办行、社要按照信贷资金、计划和贷款条件,对借款单位资信及项目可行性进行认真的调查和评估论证。对技术性强的项目,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写出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第三,要实行贷款的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按贷款审批权限办理贷款。按贷款用途,分别不同贷款对象具体规定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责任制。第四,自有资金要按规定落实到位,坚持先使用自有资金和其它款项,后使用贷款。
3.按信用等级掌握贷款。对国营渔业企业一定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效益高低、信用观念等评定借款单位的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对特、一级企业的贷款优先给予扶持。对集体渔业企业也要根据企业规模,逐步推行按信用等级发放、管理贷款。
4.加强渔业贷款的风险管理。渔业贷款要坚持借贷自愿的原则,经审批后,借贷双方必须签订借款协议书,按生产建设进度、用途核定贷款额度,办理借款契约,确保贷款专款专用。对中长期项目贷款要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企业的资信情况,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担保、抵押贷款方式。要发挥信贷杠杆作用,促进建立风险基金制。对不提取风险基金的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相应提高自有资金比例。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赔偿费要首先归还银行、信用社贷款。对应办不办保险的,不能发放贷款。担保、抵押贷款的法律手续必须健全有效。借贷单位如有变化,要落实所欠贷款的偿还责任,保护信贷资金的安全。
5.改善渔业贷款的期限管理。发放渔业贷款,必须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还款期限。大中型渔轮贷款期限一般为五年,最长不超过八年。外海作业木质机帆船、鱼塘、虾池更新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如因台风、地震等特大自然灾害造成渔业生产重大损失的,根据借款单位的延期申请,可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6.千方百计搞活渔贷存量。要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贷款有借有还的原则,增强企业和渔民的信用观念,为借款单位提供信息服务,支持广开生产门路,帮助搞好经营管理,发展商品生产,增强综合还贷能力。对渔业贷款要按时催收,抓紧收回。对不按期偿还贷款和拖债、赖债的,要停止发放新贷款,按规定收利息或追回旧贷款。要分别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加速渔业贷款的周转,从而增加渔业贷款的提放能力。
7.搞好贷款的跟踪管理。要认真落实贷款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贷款发放使用情况,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经办行、社要建立项目贷款登记制度,完整记录项目的基本情况,考核贷款发放、使用及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及时改进服务工作。发现贷款使用不当或挤占挪用的,要采取措施追回贷款。
四、加强综合服务,促进渔业生产加速发展。
首先,要帮助国营、集体渔业企业健全财务制度,搞好计划、生产、财务及劳动管理,按规定补充自有资金,加强经济核算,增收节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帮助建立健全折旧、大修理、发展基金的提留制度,积极办理专户存储业务,增加扩大再生产的资金自给能力。其次,要帮助渔区集体完善承包合同制,搞好收益分配,增加集体积累,提高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能力。第三,要帮助国营、集体渔业企业清收应收款,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第四,各地农行、信用社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维护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保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进一步调动发展渔业生产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