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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发放边境贫困国营农场专项贴息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1-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农业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云南省农垦总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场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新疆、黑龙江、云南、内蒙古、广西五省、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

  国务院国阅(1991)43号《关于研究扶持贫困国营农场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决定:“将扶持贫困国营农场的工作,纳入国家的扶贫开发计划。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具体工作由农业部负责。”“‘八五’期间,每年增加贴息贷款1亿元,由人民银行专项安排,农业银行组织发放,使用贷款的单位或个人负担利息为月息2.4厘,其余利息差额由中央财政负担。”经商定,此项贴息贷款,集中用于经农业部审定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云南、内蒙古和广西五垦区118个边境贫困国营农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贷款的原则和使用范围

  此项贴息贷款既要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择优投放、债务落实、按期收回的基本信贷原则,又要考虑其它国家对贫困农场政策扶持的特点,尽可能给使用贷款单位以方便,充分发挥此项贷款的作用。鉴于贫困农场目前的实际困难,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可适当降低,但不能低于20%。贷款投放重点是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适合发挥本地资源优势,有助于尽快脱贫致富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机设备更新、新技术推广等生产项目。

  二、贴息贷款的管理

  此项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根据各垦区财政体制、经营管理等不同情况,对黑龙江和新疆两垦区试行统借分用统还的贷款方式,即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所在省、自治区农业银行分行统一办理借款手续,统一还本付息,贷款分别用于各边境贫困农场;云南、内蒙古和广西三垦区实行谁用谁借谁还的贷款方式,即由各边境贫困农场向当地开户农业银行具体办理借款手续和贷款的还本付息。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所在省、自治区农业银行分行提出借款申请时,要同时提供各农场用款计划和项目评估报告,经农业银行省、自治区分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省、自治区农业银行分行要认真监督其贷款使用到位。无论采取何种贷款方式,都要坚持贷款政策、条件和程序,严禁挪用。

  使用此项贴息贷款的生产项目由农垦部门组织立项、筛选,贷款项目计划的编报程序实行自下而上的申报制度。各边境贫困国营农场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按项目、按年度向其开户农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当地农业银行评估签署意见后,上报垦区主管部门。各垦区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筛选和汇总并征得省、自治区农业银行分行、财政厅同意后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业部根据各垦区贫困面的大小、贫困程度的轻重、扶贫规划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于上年的第四季度提出贷款建议指标,由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共同审定;下年初,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一次性下达给五省、自治区农业银行分行,同时抄送农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在贷款项目审批上,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不含300万元)由各垦区审批,同时报农业部备案;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由各垦区报送农业部审批。

  当年未用完的贴息贷款指标,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纳入下一年度的贴息贷款计划。

  三、贴息贷款项目的管理

  银行、财政和农垦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贴息贷款项目的管理。人民银行要及时安排此项贷款的规模和资金,并检查督促贷款的使用到位。农业银行要积极落实项目贷款,加强对贷款的监督管理。各级农垦部门要指定人员管理这项工作,要支持农业银行执行信贷政策,并督促各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五垦区所在省、自治区农业银行分行和财政厅要参与垦区边境贫困国营农场申报项目的审查、项目实施的监督以及对中央财政贴息的核实工作。年度终了,各垦区主管部门应向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报告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对不能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在限期内未予纠正的,银行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信贷制裁,财政不予贴息。

  四、贴息贷款的规模、期限、利率和贴息办法

  “八五”期间,人民银行每年专项安排1亿元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的规模和资金,交由农业银行组织发放,借款期限为五年,贷款收回后归还人民银行。

  项目贷款期限为五年。

  农行向人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农行对单位、个人的贷款利率均按现行扶贫贴息贷款的利率执行。

  每年安排的1亿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期限均为五年,超过五年的财政不予贴息。

  农业银行负责发放贷款的经办行一律按季、按实贷金额向借款单位计收全额利息,借款单位负担月息2.4厘,其余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银行并出具收息证明。中央财政贴息部分,按财政隶属关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先由农业部垫付;云南、内蒙古和广西三垦区先由省、自治区农垦局垫付。各有关垦区财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九月底之前填制“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情况表”上报农业部,并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抄送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中企处或农财处。农业部应于每年十月份将五垦区贴息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核批,财政部向农业部核拨贴息资金后,由农业部结算并及时拨还。

  五、贴息贷款的偿还

  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借款单位未经银行同意,逾期不归还贷款的,银行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加息或罚息。还贷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中央财政不继续贴息,应付利息均由借款单位承担。

  六、贴息贷款配套物资的申报和管理

  贴息贷款所需的配套物资应纳入五垦区年度物资申请计划,由各垦区物资主管部门于上年七月底汇总上报农业部农垦物资主管部门。

  对国家分配或补助的扶贫配套物资,农业部和各垦区物资主管部门要单独立项、单独建帐,按118个边境贫困农场所承担的贴息贷款建设项目,进行合理分配,并做好使用的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将扶贫物资挪做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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