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铝业公司等十家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2003]15号

颁布时间:2003-0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铝业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经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铝业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请上述企业按照《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的规定,持本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换营业执照,增加境外期货业务内容;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设立境外期货外汇专用账户。

  国内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对于增强国际竞争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境外期货业务具有较大的风险,并且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上述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自律,防范风险,认真做好境外期货业务。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