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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3-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冀财[2003]42号

颁布时间:2003-03-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政府采购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2003-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3月7日

  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员)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二)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各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应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

  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前,应编报分月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经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后,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向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然后实行集中采购。

  (三)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除国家规定应由获得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颁发招投标资质证书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招投标外(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

  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实施分散采购。

  (四)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设备)、特殊项目(设备),在国家未制定出具体划分标准之前,仍实行集中采购。

  (五)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另行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目录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

  (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和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货物类项目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以上政府采购办公室的批准。

  (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具体内容,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正职要负总责,分管班子成员要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办人员要负直接责任。各部门、单位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室要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各级监察、审计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要对全省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推动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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