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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113号

颁布时间:2004-1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下半年起,首先在我省安康市和宝鸡市岐山县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这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树立政府务实爱民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各试点市、县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务求试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同时,各市、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多种有利于鼓励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有效办法,为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要加强督促和检查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为促进我省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解决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我省计划生育工作从上世纪70年代初全面推行以来,在短短30多年的时间里少生人口1190多万,为我省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做出了贡献。进入新世纪后,我省就如何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不断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省政府决定在我省安康市和宝鸡市岐山县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这是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试点地区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过政策性奖励扶助,以奖励少生代替处罚多生,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走出“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试点的时间、范围、内容(一)试点时间、范围从2004年下半年起,在安康市、宝鸡市岐山县开展试点。

  (二)试点内容针对安康市、宝鸡市岐山县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与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试点目标、原则、组织管理(一)试点目标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资金落实到户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试点原则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组织管理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对我省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试点市、县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实行申报与审核制度。安康市、岐山县要按要求向省协调小组报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奖励扶助资金安排计划,经省协调小组审核批复后,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四、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和确认(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2001年12月31日前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申请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7.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认,由省人民政府发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证》。

  (三)年中审查确认程序1.县级计生、财政、公安部门要会同各乡镇在每年的5月、11月组织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审查。

  2.审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和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县计生部门要于每年5月、11日底前将审查结果分别报省、市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终止发放确认程序1.奖励扶助对象如发生变化,村民小组应及时填写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村民小组报告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举报,并将核实情况报县计生局。

  3.县计生局通知当地委托发放机构暂停发放拟停止对象奖励扶助金,同时上报市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4.市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后,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5.省人口计生委及时通知委托发放机构终止该对象的扶助金、撤销扶助金账户。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来源、管理(一)发放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二)发放办法奖励扶助对象凭《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证》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委托发放机构办理存折、领取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两次。

  (三)资金来源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财政负担,按承担比例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我省试点奖励扶助资金按基本标准省级负担80%,市、县财政各负担10%.(四)资金管理1.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奖励扶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承担的奖励扶助资金,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由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和代理发放机构另行制定。

  2.代理机构应按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要求建立个人账户。将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财政和计生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3.严格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审批、会计核算和决算报告制度。每年年终,省财政厅通过财政年报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4.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六、评估与监督(一)检查。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凭证的发放、奖励扶助金的领取等情况,村组负责人要进行随访,乡镇、县级计生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省、市人口计生、财政、公安部门组织抽查。

  (二)评估。省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每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试点市每半年对试点工作及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三)监督。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考核。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市级每季度、省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要把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对虚报、冒领、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试点的任务和要求(一)试点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试点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政策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三)试点市、县要继续执行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义务教育杂费的减免、计划生育“三结合”等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

  (四)各级财政要将奖励扶助资金作为专项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五)加强对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的进展、经验和有关问题报告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六)试点市根据试点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

  (七)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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