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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财行[2000]70号

颁布时间:2000-1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依据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依法明确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法律行为。《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明确上述权责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管理状况,查处流失的依据。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五条 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工作,具体事务由河北省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按财务隶属关系,由河北省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组织指导各主管部门进行。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不定期检查。

  产权登记主要内容为:

  1.单位名称;

  2.住所;

  3.单位负责人;

  4.单位性质;

  5.主管部门;

  6.国有资产总额;

  7.主要单项资产

  第七条 设立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单位填报设立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1.批准设立的文件:

  (1)主管部门的组建文件;

  (2)编委批准设立的文件及登记证书;

  2.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1)拨款证明文件及验资报告;

  (2)拨付资产证明文件及评估报告;

  3.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第八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办理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

  第九条 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后终止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撤销产权登记手续。申办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批准撤销的文件;

  2.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

  3.资产清查报告及评估报告;

  4.资产处置请示;

  5.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产权登记工作进行年度检查或不定期的检查,其内容为:

  (一)年检的内容:

  主要是按规定时间,对原已办理过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重新核定国有资产占有额、主要国有资产实物状况,办理国有资产总额及相关内容的变更登记。

  (二)对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内容:

  1.检查各有关单位是否按规定申办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2.国有资产的实际占有、使用、管理情况;

  3.监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运转及保值增值情况、占用费交纳情况;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或不定期检查时,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并提交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程序如下:

  1.单位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产权登记部门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填写有关栏目;

  2.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3.到产权登记组织部门办理相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

  4.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必须按规定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情况。对不按本实施细则申办产权登记和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正确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在产权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营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汇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并按年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及管理使用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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