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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时间:2003-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财政监督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农口部门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有专项用途资金。

  第三条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述财政资金中用于农业、农村生产、生活项目建设和农业事业发展的、有专项用途的建设资金。用上述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称为农业财政项目。

  第四条 农口部门是指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气象、扶贫、农垦和乡镇企业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

  第六条 农业财政项目的选择原则:

  1、符合全省农业发展规划,符合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和建设重点。

  2、符合公共财政原则。

  3、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4、符合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原则。

  5、符合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的预算编制

  第七条 农业财政项目预算管理要建立项目库。省级农口部门建立部门项目库,省财政厅建立农业财政项目库。项目管理按照《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份向省级农口部门部署计划年度农业财政预算编制工作。

  第九条 省财政厅提出《省级年度农业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纲要》,报省政府审批后下发省级农口部门。

  第十条 省级农口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年度农业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纲要》,编制本部门计划年度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并于8月上旬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依据、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实施区域、投资方案、预算建议金额和专家论证意见(不含续建项目)等,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于8月底将省政府批准的农业专项资金支出限额下达给省级农口部门。

  省级农口部门根据支出限额,调整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于9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农口部门的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和计划年度的财力状况,提出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商省级农口部门后报送省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级农口部门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其中有条件的可由省级农口部门和省财政厅对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公开招标,择优确定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的招标方式,可由省级农口部门和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视项目情况由省委托市在市辖范围内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 委托市级组织的招标,市农口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将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和中标结果联合上报省级农口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级农口部门将农业财政项目的具体单位、支出细目和实施方案编入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签署部门意见和加盖印章后报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编入部门预算建议文本。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是项目实施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项目单位和项目实施地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逐级上报原批复机关按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农业财政项目要逐步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对较大项目的工程监理,由省组织统一招标确定的监理公司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实施地区在实施和验收项目时,实行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和管理单位相分离的制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农业财政项目中涉及到的大型工程、大宗物资、劳务等项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地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实施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农业财政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一年。凡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应按期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和行业建设标准。对确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连续两年结转。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财政项目的资金拨付,应逐步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对暂未开展财政集中支付的地区,对项目资金推行同级财政报帐制管理。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按季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计划,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并以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拨付。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由省统一从省级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中提取,各市、县不得从省下达的项目资金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省级项目管理费由省财政厅依据项目管理的业务量和省级项目预算金额的大小实行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规划设计费用;

  (二)专家评审费用;

  (三)监理与监测费用;

  (四)业务培训费用;

  (五)检查验收费用;

  (六)相关资料印刷费用;

  (七)其它与项目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市、县为开展项目而发生的管理性费用应从本级农业财政预算中安排解决。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顺序是:先用自筹资金,再用县、市资金,后使用省下达的项目资金。财政集中支付或报账提款顺序也照此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制度。项目单位的财务机构和项目县的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会计核算制度,按照项目资金性质和预算收支科目设置账薄进行专账核算,全面反映和核算项目资金的收支活动,并建立项目资金活动档案。

  第五章 绩效评估与资金监督

  第三十条 对农业财政项目逐步实行项目监测评价制度。省级农口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实施项目实行跟踪监测评价,项目竣工后,出具项目监测评价结果。与竣工验收报告一起作为项目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省级农口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内容、建设地点(县)、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渠道、建设工期、工程与物资采购方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阶段验收由项目县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由市农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以抽验的方式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省级直接实施的项目,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直接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口部门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门负责对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农口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开支渠道不合理、开支超标、票据不规范以及坐支、挤占、挪用等问题,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实施停拨资金和收回资金等。

  第三十六条 建立农业财政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能限期纠正的和情节较重、触及刑律的问题,凡属个人责任的,由个人负责;凡属部门领导违纪的,按有关党纪政纪和财经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编制年初预算时,农业病虫害防治资金、预留中央项目配套资金和救灾资金等统一由省财政厅预留,不编入部门预算。省级农口部门根据灾害预报或实际发生和中央项目配套的有关要求,向省财政厅申请项目预算,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后,追加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 各市财政局、省级农口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河北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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