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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权发[2006]3号

颁布时间:2006-10-16 10:37:04.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版权局

各市、县、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版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正版产品销售主渠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是版权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环节版权保护的先进单位,享有政府主管部门和版权保护组织认可的著作权诚信的称号。

  第三条 海南省的版权相关产品批发、零售单位均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授予称号并颁发证书和标识。考核标准如下:

  (一)申请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版权经理和版权联络员,专门负责著作权保护工作;

  (二)申请单位的全体员工经过著作权法相关知识培训,有较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三)进货渠道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

  (四)经营场所内无盗版制品;

  (五)两年内没有因著作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向社会公开承诺至少二倍以上的“假一赔X”,即消费者在该单位购买的商品如为盗版制品,可获得销售发票上记载金额的X倍赔偿。发生争议的由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认定。

  第四条“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的申请者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并报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后报省版权局核准(销售出版物的单位申办“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还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称号。

  第六条 获得“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的单位应当:

  (一)组织员工进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二)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

  (三)积极配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执法检查。

  (四)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著作权违法行为及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五)督促经理人和员工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法规培训。

  (六)遵守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获得称号的单位应将标识悬挂于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保持其整洁。

  第八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获得称号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著作权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称号。

  第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名录,通过公告、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推荐,树立正版产品销售主渠道的良好形象。获得称号的单位将在海南省版权局(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网站上进行形象展示。

  第十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辖区内版权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单位申请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称号。同时加大对未获得上述称号单位的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一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参加著作权法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版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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