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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规定的通知

屯府发[2006]40号

颁布时间:2006-10-18 18:25:49.000 发文单位:屯昌县人民政府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县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确保各种专项资金用到实处,现将《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解决部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的缺乏统筹、内容重叠、重点不突出、项目安排分散、长远性和全局性考虑不够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部门申报,集中审批,确保各种专项资金用到实处,发挥应有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下拨并指定用途或使用范围的财政资金、银行政策性贷款等资金。

  第三条 各部门申报专项资金要坚持“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条条立项,块块申报,集中审查”的原则,拟定专项资金项目要注重全局性和前瞻性,做到全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均衡发展。

  第四条 县发改局要以省和县的五年规划、近期工作重点、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年度乃至中长期专项资金项目库,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整合各种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我县的重点工作和急需项目。

  第五条 各部门要以县发改局专项资金项目库为根据,建立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在申报项目前,必须对申报项目逐一进行论证。

  第六条 各部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提交专项资金申报表等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所有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为:

  1、申报部门与县发改局协调,报经县分管领导同意,提出申报项目,填写县发改局统一编制的《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表》。

  2、调查研究、部门之间协调、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3、申报部门班子集体讨论。

  4、县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5、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今后不再申报使用。

  第九条 我县以前出台的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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