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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府发[2005]7号

颁布时间:2005-0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嘉定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重视和关注安全生产,鼓励举报本区内各类事故隐患的行为,有效遏制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建筑安全等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进行举报。

  举报人可以直接向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举报中心(具体设在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举报。

  第三条 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至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有关行政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

  第四条 具体负责调查和处理的部门:区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对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防火和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剧毒品安全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区建委负责对建筑施工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区质监局负责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检验检测环节以及承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范围包括: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烟花爆竹经营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重大火灾事故隐患;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车辆、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属装置的事故隐患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各类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的生产事故;

  (七)其它可能构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对举报上述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分别给予举报人人民币30-1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按照受理登记时间,确定第一举报人,奖励以第一举报人为准(已移交其它部门奖励的除外)。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二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举报内容及要求:

  (一)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用来信、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进行举报;

  (二)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者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书面举报时要求字迹清楚);

  (三)举报人应提供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核查处理情况的回复等。

  第八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及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者姓名、联系方式及举报情况。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举报者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举报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举报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举报中心地址:嘉定区城北路358号      邮编:201800举报电话:69991909电子信箱附件: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程序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一、接报1、电话举报。由举报中心或有关行政机关电话值班人员或首接举报电话的其他人员,按要求问清情况并做好记录。

  2、信访举报。按信访规定办理。

  3、E-mail举报。由举报中心负责下载。

  二、受理按照《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属受理范围的,由举报中心或有关行政机关经办人员填写《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记录单》(见表一,以下简称《举报记录单》);不属受理范围的,当场向举报人予以说明。

  三、移送按《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需移送区有关部门的,由举报中心人员制作《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移送单》(见表二,以下简称《移送单》)于1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时3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相关移送手续。

  四、组织核查和调查处理1、区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对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防火和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剧毒品安全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区建委负责对建筑施工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区质监局负责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检验检测环节以及承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2、区各有关行政机关收到《移送单》后应当立即组织现场核查,填写《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核查报告单》(见表三,以下简称《核查报告单》),于接到《移送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中心。

  3、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理的,有关部门自收到《移送单》后应当督促整改,至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中心,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整改情况及处罚情况。

  4、有关行政机关自行接到的举报,应填写《举报记录单》,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应将《举报记录单》和《核查报告单》一并送举报中心。

  5、举报中心在第二个月5日前将上一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理情况进行总结。

  五、奖励举报中心设立专门的奖励基金30万元,由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年末如有结余,则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如不足,则在调整预算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举报中心根据《核查报告单》所列情况及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奖励意见,确定具体奖励金额,并负责通知举报人前来领取奖金。

  六、归档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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