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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陵府[2005]206号

颁布时间:2005-1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国家投资我县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专项资金,是指凡是国家投资,由我县支配管理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国家专项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的国家专项项目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补助资金)。

  (二)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支持拨付我县各单位的国家专项资金。

  (三)国债转贷资金。

  第五条 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国家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专项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国家专项资金的实施计划、支出管理(一)使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项目,县承担实施项目的单位要具体制订项目的实施计划、工程概算报县分管领导审阅。

  (二)凡国家专项资金在该项目上使用支出在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由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使用。

  (三)凡国家专项资金在该项目上使用支出在3万元以上的,由单位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在相关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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