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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87号

颁布时间:2005-09-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有效地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现就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预防接种是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公平性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是控制疾病特别是传染病流行的有效手段,是政府职能在公共卫生领域最具体、最直接的体现。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理顺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把预防接种工作作为一项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认真负责地抓紧抓好。

  二、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要将预防接种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国家和我市免疫规划的实施,接种率达到免疫规划的要求。

  市卫生局根据我市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我市免疫规划,负责全市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疫苗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工作,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预防接种有关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负责对公民自费且自愿受种疫苗、接种单位应收取的费用核定收费标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开展预防接种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并定期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通报辖区流动儿童情况。

  三、落实经费,提供保障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及我市实际,我市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第一类疫苗包括:脊髓灰质炎疫苗、卡介苗、麻疹疫苗、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

  市财政承担第一类疫苗的购买、运输费;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费用;对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的补偿费用。

  区县财政承担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所需的相关经费,即每针次4元,每剂次1元,其中包括耗材费、儿童预防接种证成本费、接种服务补贴费、监测费、宣传费、培训费、流行病学调查经费、应急处置经费等。

  四、组织和实施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我市预防接种方案和预防接种场所的设置标准。

  区县卫生局负责指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明确其责任区域,并负责组织接种单位和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开展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发放《预防接种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制定本地区预防接种实施方案和疫苗的需求计划,承担本辖区内预防接种的实施和技术指导;相关疫苗的运输、贮存和分发;预防接种工作情况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评价和管理;冷链系统的监测管理;向有健康需求的个体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咨询和服务;对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健康教育和宣传;预防接种反应的应急处置;完成其他预防接种相关工作。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预防接种的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接受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并根据接种工作需要,制定疫苗的需求计划,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立健全人群预防接种卡、证档案;按规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预防接种统计资料;领取和保管疫苗;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社区健康教育;向非计划免疫接种对象提供其他预防接种咨询与服务;完成其他预防接种相关工作。

  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及疫苗的免疫程序、使用原则和技术规程,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在接种前,必须严格核对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品种,检查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无标签和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或冻结的液体疫苗,一律不得使用。在同时使用几种疫苗时,应当将不同疫苗的接种对象按疫苗分组进行接种,也可以在接种场所设置不同疫苗的接种标记进行接种,避免错种、重种和漏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种类。预防接种时必须实施无菌操作和安全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推行使用自毁式注射器。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证工作实行居住地管理原则。接种单位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免费建立或者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做好记录。预防接种证的格式和内容由市卫生局统一制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将预防接种证交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承担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统一管理。发现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的儿童,要及时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区县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区县卫生局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市卫生局备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市卫生局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向卫生部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同时,在6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发现预防接种后引起的死亡病例、群体性反应或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时,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如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同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的要求报告和处理。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与预防接种服务机构配合协作,共同做好疑似异常反应的处理工作。

  天津市卫生局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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